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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有哪些控制现状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1 17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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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期下我国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的现状分析

1.1前期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现状

前期准备主要包括公路工程的勘察与设计。所谓公路工程勘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要素进行检查和分析,主要工作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地质、地形、水文、气候以及环境等方面,然后对公路工程勘察文件进行编制的一种活动。当前时期下,公路工程勘察出现的主要问题为:(1)勘察资料的不准确或者不恰当使用:这样会导致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地基处理或者基础设计,最终会使整个公路工程的运行成本增加或者导致公路工程的结果基础存在安全隐患;(2)某些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建设单位要想做好前期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某些勘察设计单位不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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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方面,则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1)公路施工单位不能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公路工程设计的监理单位,因此对于勘察设计的全过程的监理不能很好地进行控制;(2)部门之间的管理出现了不协调性:主要指的是公路方面的政府部门在管理上出现的交叉性、管理目标的混杂性等。而且某些部门为了追逐公路工程质量的经济价值,要求对公路工程设计单位施加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1.2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现状

在施工阶段,主要出现的问题就是在公路施工材料方面,表现为偷工减料。由于公路工程属于特殊的一项工程,对各方面的要求都十分严格,比如必须用结实可靠的公路施工材料,必须明确每一种公路材料的功能性,交通业最看重的是质量,这一过程包括原材料的加工、选取,施工过程的各项精确测量,直到工程顺利竣工,这是一项任务艰巨的任务,监理工做做的不到位,就会让不法的施工单位从中谋取私利,偷工减料,为了节省钱财,而是用一些劣质的材料进行施工,为给人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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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包含哪些发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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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竣工结算的绿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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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竣工结算的绿灯条款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竣工结算中的绿灯条款是指,施工合同中如果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收到施工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在约定期限内,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的条款,即为竣工结算的“绿灯条款”。 该绿灯条款是为保护承包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权益,防止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的行为而专门设定的。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如何定义的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关于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如何定义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如何定义的 建筑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乃是依据相关法律规章所赋予承包方直接获得的一项基本权益。 若发包方未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妥当支付工程款项,则承包方得有权敦促发包方在恰当期限内全额结清。 倘若发包方未能及时支付逾期部分,除非依照建设工程本身特性认为不宜经由打折或拍卖处理,承包方便可与发包方协商将该项工程价值作合理折算;亦或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工程进行合法拍卖,以使得建筑工程价款能够在该工程的折现价值或拍卖所得中具有优先受偿性。 至于其法律构成要件方面,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发包人必须无法按期支付已届期的工程款项; 其次,此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源自于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之工程价款;再次,该优先权的行使对象须为承包方负责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并且无需以建设工程完成竣工为必然条件;最后,此类优先权的行使对象需排除不适宜进行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 此外,对于工程价款之法定优先权,无须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文规定:发包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得有权利督促发包人在适当期限内支付价款。 若发包人仍未能及时付款,除非由于建设工程特性不宜采用打折或拍卖方式,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商议将该工程折现,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工程进行合法拍卖。 此时,工程价款应在该工程的折现价值或拍卖所得中得到优先受偿。

拖欠工程款1个月的怎么办

法律顾问律师5小时前回复:

关于拖欠工程款1个月的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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