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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及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3 72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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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政及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造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处理措施有限期治理、警告、罚款、停止生产、关闭、停业整顿。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如何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环境侵权损失赔偿问题。法律制度的设置看似完备,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案件却不断上升,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范围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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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主体为被处罚者。若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主动对污染企业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不涉及第三者的利益,这样规定并无不妥。我国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隐含者二个群体的利益。

一是检举或控告者自身的实际利益未受到侵害,其检举或控告只是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要求对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处理措施,来保护自然环境,此时,存在检举者和控告者对处理措施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包括采取哪种处理措施和采取改种处理措施是否合理,以便进行监督。

二是检举或控告者是实际的被侵权人,企图借助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再受到侵害,甚至获得相应的赔偿。此时的检举者或控告者不仅仅存在知情权和异议权的问题,还涉及其切身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如一污染企业对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影响,甚至对其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其向行政机关控告,要求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对该污染企业仅做出罚款的决定。企业交纳了相应的罚款后并未有所改变,企业周围受到侵害的居民没有因企业交纳了罚款而不再受到侵害或已受的损失得到相应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谁对这种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质疑,存在法律上的空缺。

2、申请强制执行主体和实施强制执行主体的局限性。

根据四十条的规定,对生效的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这种规定的背后可能存在一种情形,即行政机关不申请强制执行,这不但不能实现行政效能,也使得环境违法行为失去控制。同时,实施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负责大量的强制执行任务,在执行力量有限的情況下,使得执行效果不好。

3、行政诉讼途径和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环境侵权损失赔偿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法律规定隐含着三个问题。一是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来哪种途径来获得赔偿;二是行政机关的处理是一种什么性质,如不服应如何救济;三是民事诉讼途径和行政途径解决环境危害的交叉。

针对第一个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或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违法问题时一并处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处理,获得赔偿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已经很成熟,不再赘述;第二个问题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时是一个居中裁决的身份,是对侵权者和被侵权者这一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矛盾进行处理,对其处理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做出裁决。实践中问题最突出的是第三个问题,即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做出了罚款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而直接受到侵害的被侵权者提起了环境民事诉讼,如停止侵害之诉,即对那些已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的破坏环境或者污染环境,从而对他人造成侵权的违法民事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排除妨碍之诉,即对那些从事了影响他人行使财产权或者环境权的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消除危险之诉,即对真实地计划从事某种活动并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环境权利造成危害的人提起的诉讼。法院该如何处理?

讨论中有二种意见。一是当事人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支持,但判决环境侵权企业以怎样的方式停止侵害是一个难题,要求其搬迁,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害太大,违背利益均衡原则;要求其停止生产、关闭、停业整顿,缺乏法律依据。因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固定,只有依法享有处罚权的环境主管部门才有权力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关闭、停业整顿。二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这样做却使得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上述这种情况的存在造成诉讼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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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超载处罚条例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6分钟前回复:

关于内河船舶超载处罚条例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2、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 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3、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4、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批准逮捕延期的条件是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批准逮捕延期的条件是什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未拘留人员审查逮捕期限是多久,法律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未拘留人员审查逮捕的期限是7个月的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7个月,如果被拘留的话,最长是不能够超过37天,然后确定是否进行逮捕。 如果不进行逮捕的话,那么可以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或者是立即释放。

城镇医保断交后重新缴纳要多久才能用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城镇医保断交后重新缴纳要多久才能用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如果是在断缴3个月内续保,并补缴自断缴月开始的保险费,则医保待遇不中断,视为连续,断缴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正常享受医保报销; 如果是在断缴3个月以上才续保的,则会影响医保的连续性,影响医保待遇的最高限额。 厦门本市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中断超过3个月以上续保的,将有一个医疗等待期,需再连续缴满6个月之后,第7个月开始才可享受医保报销。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几年

法律顾问律师29分钟前回复:

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几年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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