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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怎么区别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2 23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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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险、万能险、分红险的区别有哪些?

下文将为详细介绍。

1.分设的账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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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险不设单独的投资账户,每年的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投*险设置了几个不同投资账户,客户可以自由选择,可能享有较高回报的同时也需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保险设有单独的投资账户,同时具有保底利率的功能。

2.收益分配方式不同:

分红险是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通过增加保额、直接领取现金等方式给客户,分红险的分红收益率是不确定的;万能险则每月为投资者提供结算利率,并提供年保证收益率。投*险没有保证收益,完全取决于投资收益情况,相比之下,投*险盈亏由客户自担,风险最大,但投资收益也可能最高;

3.利润来源不同。

分红险红利来源于三差(利差、死差和费差)收益,而投*险和万能险利润来自于投资收益。

4.缴费灵活度不同。

万能险与投*险都具有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保单价值领取方便的特点。而分红险交费时间及金额固定,灵活度差。

5.透明度不同。

分红险资金的运作不向客户说明,保险公司只是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书面形式告保单持有人该保单的红利金额,透明度较低。投*险投资部分运作透明,各项费用的收取比例分项列明,保费的结构、用途、价格均一一列出,每月最少一次向客户公布投资单位价格,客户每年还会收到年度报告,透明度较高,现在有保险公司还做到了一天一公布;万能险则会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布投资收益率。

6.投资渠道不同。万能险和投*险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有保底收益,而后者是浮动盈亏。根据中国保监会2005年12月发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而**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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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母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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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合同时母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如何区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签订合同时区分母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方式有:验看营业执照和责任承担。 2、验看营业执照:母、子公司为法人营业执照,而分公司为营业执照; 3、责任承担:签约主体为母公司或分公司的,母、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最小,一般情况下有履约实力就可签订;对方为子公司,则母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签约时首要考虑子公司的履约能力,而母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考虑。 4、风险提示: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性质,只是在重大决策上受总公司约束,其成立的流程和注册新公司是一样的。 有独立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 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资料以及信息的提交。 其次就是在进行出资的时候,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等有价值的资料进行出资,但是需要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核算。

如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子公司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子公司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合伙企业法之所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是为了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上市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存在已经切断了连带责任传导至上市公司的线路,因此,子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反过来讲,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2.《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

注销公司公示期过了怎么办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注销公司公示期过了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可知,注销公司公示期过了需要重新提交注销申请的。 很多时候因为市场竞争等原因导致经营失败,这样的话公司是要去办理注销手续的,注销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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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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