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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实践才有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75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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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实施。实践中,有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与第三人签订股权对外转让合同,对这类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主要观点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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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生效说:《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除国有独资及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其他公司并无批准、登记等手续要求,故股权转让协议应采“成立生效主义”。

(二)成立不生效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行为是附生效的,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对外转让的生效条件。如果其他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和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三)无效说:《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未履行此程序,应依《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四)效力待定说: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之立法目的在于:既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保障转让方收回投资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法律赋予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之同意权,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合同的效力未定。如果在案件审理终结前能获得同意,则协议获得补正,应认定有效,反之无效。

二、观点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或审批程序方为有效。《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转让条件可以更严,也可以放宽,而且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可见,“成立不生效说”、“无效说”不可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也非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三是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虽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限制,但只是程序上的限制,而非实体上的限制。股东对自己的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见,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签订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

三、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撤销权

如前分析,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为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何协调公司人合性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公司法》应明确建立类似于合同保全制度的公司人合性保全制度,赋予公司和其他股东对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把这类合同纳入可撤销的合同的范畴。所谓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将合同予以撤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对外转让股权,对公司而言,可能损害公司的人合性,从而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僵局。对其他股东而言,损害了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影响其对公司的既有影响力。因此,公司和其他股东均可行使撤销权。

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害都具有或然性,公司和其他股东是否行使撤销权,由其权衡把握,法律不应干涉。但只要公司或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合同就应当被撤销。

把这类合同纳入可撤销的合同,具有其他学说无可比拟的两大益处:

一是鼓励交易,对股东的股权自由转让和第三人的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若公司或其他股东没有异议,就不必深究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加速社会资本的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是保护公司的人合性,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成立生效说”并不排斥公司人合性的保护,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依《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结合《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30日,股东与第三人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必然要求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相关登记,否则第三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公司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确定为股东与第三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之日,比合同签订之日便于把握,能及时稳定股权转让、公司与股东等相关法律关系。公司收到股东要求变更股东登记时,应要求转让股东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行使撤销权,逾此期间,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主张撤销,公司应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确认受让人的股东身份。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撤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确认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判决撤销股权对外转让合同。

当因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的,可能产生三种情形:一是转让股东将拟转让的股权转让给异议股东,这符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自不再生争议。二是转让股东不再转让股份,继续保留原有股权,也不会产生争议。三是转让股东坚持要转让股权,而异议股东拒绝购买,恶意使股东丧失有利转让机会。第三情形中,异议股东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所不容。根据《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能推导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直接购买原则”,即人民法院依其他股东的申请撤销股东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时,若转让股东坚持转让的,应一并判决转让股东与异议股东之间成立以被撤销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条件的股权内部转让合同,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就是股权内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异议股东拒绝购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行使撤销权,只判决撤销股权对外转让合同,不能判决公司回购转让股东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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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是否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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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名义股东是否对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名义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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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股东红利分配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股东红利分配的法律规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股息分配权利的相关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外并无可参考的其他法律条款。 根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股息分配的流程可概括为以下步骤: 首先由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接着提交股东会进行内部审核及批准通过。 在分红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分配的盈余必须为公司在依法纳税义务之后剩余的净利润; 其次,公司需要从净利润总额中提前提取10%左右作为法定公积金存储;另外,如果公司在过去的财政年度出现了亏损以及法定公积金无法完全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 首先用当期利润填补亏损,然后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剩余的部分则用于股东的股息分配;以及最后,股东应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股息分配(即实际支付给公司的现金比例,而非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比例)。 若股东会通过正式决议,还可以在分配股息之前,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关于投资者享有的分红权以及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要求股东只能按照其实际履行(支付)的资金比例获得收益;同时,公司在增发新股时,股东亦享有优先于他人按照其实际支付的资金比例认购新股票的权益。 然而,对于是否按照投资比例来分红或是优先认购股票的决定,全体股东均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并且签署协议。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年度盈利之后,需要提取净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的存储。 在公积金累积至公司注册资本的50%或以上以后,可以考虑停止提取。 若法定公积金无法弥补先前年度的亏损,公司应当优先使用当年盈利填充亏损,再进行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工作。 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根据议程,决定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 完成补充亏损与提取公积金的工作之后,剩下的税务利润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股东所持有得股份份额进行分配,除非章程另有特殊规定。 最后,为了避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未经严格审查而遗漏掉某个重要环节,导致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并非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的剩余部分,法律特别做出强调,股东们需确保,任何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股息分配行为,都要及时地将超过规定分配之利润退还公司。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公司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得用于股权分红外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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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53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终止的程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终止,解散的程序如下: 1、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2、成立清算组; 3、决议通过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通知债权人; 5、确定清算方案后执行; 6、清算完成,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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