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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一房二卖逾期不能办理产权法院判决卖房人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吴勇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0月01日浏览:44837

卖房人一房二卖、逾期不能办理产权,法院判决卖房人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31日,张某与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宋某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某商铺,房屋总价为38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同时约定,如因宋某某责任,张某未能在其全款付清房款后18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终止合同,宋某某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张某已支付全部房款并承担违约金。张某依约支付完毕全部房款及过户费用、公证费(共计38万余元)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张某某全额付清房款后的180个工作日内),张某多次催告宋某某,要求其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但出卖人宋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产权办理义务,故,购房人张某将出卖人宋某某诉诸武侯区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

本律师依法接受张某委托,查看相关购房材料及听取购房人张某如实陈述后。

初步确定房屋出售人宋某某构成违约。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本律师依法到房管部门调取涉案房屋的相关重要存档信息,得知作为卖方的宋某某在与购房人张某某签订房屋与买卖合同后,又与孔某某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卖方宋某某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购房人张某的合法物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卖方宋某某双倍返还买方张某的购房款。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律师与房管部门及人民法院的多次调查和核实,房管部门依法出具相关材料后,得知涉案房屋从2013年9月至今一直处于房屋产权的审核状态,具体什么原因导致产权不能办理,据房管部门推测,应当属于卖方所提供的手续不完善,与买方张某无关。庭审中,卖方(被告)多次辩称的产权不能办理是因为孔某某不能回国履行协助义务所致,卖方不存在违约,最终,人民法院根据本律师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房管部门的核实情况以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驳回了卖方(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卖房人向购房人张某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公证费、过户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使得买房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根本的保障。

注:成都吴勇律师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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