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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带外籍孙子赴境外旅游旅行社收押金拒绝退还

来源:阿致刚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7月06日浏览:2129

2014年5月30日,叶女士与北京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劲松营业部签订一份编号为:t0014058的《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叶女士祖孙三人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6天5夜北京至东京的旅行团,旅游费用为8080元/人,三人合计为24240元。合同签订后,叶女士依约支付了旅游费用,但是,在出发前,该旅行社经办人荣某要求叶女士叶女士提供10万元人民币的旅游押金,待旅游完毕后返还。2014年7月8日,该旅行社称因孙子系外籍,需要10万元旅游押金,第二天就要出发了,叶女士就没计较,按要求向指定的劲松营业部负责人杨某弟弟杨某某的个人账户转账汇款了10万元人民币。

但是,旅游完毕后,叶女士向该旅行社方要求返还该押金,该旅行社方却借口拒绝。叶女士方多次向该旅行社主张未果。

叶女士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阿致刚、杨志峥律师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了旅游合同/押金汇款单、录音等有关证据。该旅行社当庭承认杨某系其劲松门店负责人,但是否认该旅行社收到过10万元押金,也不同意退还,也不承认叶女士提交的旅游合同上的印章系该旅行社的印章。该旅行社还申请对印章进行了司法鉴定,但该鉴定结果亦为改变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叶女士方胜诉,要求该旅行社退还10万元押金。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但旅行社未付款,叶女士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据悉,类似案件在朝阳法院还有多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京华时报亦进行了报道。

阿致刚律师点评:

叶女士与该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在叶女士依约履行了支付旅游费用的情况下,原本合同中并无关于旅游押金的约定,但该旅行社方要求叶女士支付旅游押金,且支付到指定的个人账户,叶女士也同意并履行,在旅游合同履行完毕后,该旅行社方依法依约应返还押金。另外,因签订合同在该旅行社的劲松营业部,且受营业部负责人杨某指示打款,即使印章与该旅行社提供印章不一致,也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该旅行社对上述押金承担返还义务。

因此,朝阳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另外,阿致刚律师也提醒各位旅行者,旅行社是否有权收取押金,包含旅游法均未明确,但现实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出境游。但是,如果要收取押金等担保,一定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明确押金的金额、用途、返还方式和时间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否则,旅行者没有义务交付押金。并且,要与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且旅游费用、押金等支付要走旅行社对公账户,并开具发票。

日期: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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