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汗族,2006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x x区x x x路x x x号,电话。
法定代理人:马x,女,汗族,1971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x x区x x x路x x x号,电话。
被告:x x x商场,住所 :x市x x x路x x x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出生。出生后便一直喝在被告商场购买的x x幼儿配方奶粉。2007年5月原告父母发现孩子出现了血尿症状,父母将其送往市儿童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孩子病系因肾结石、尿结石导致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后来,报纸报道x x幼儿配方奶粉检测出含三聚氰胺并导致肾结石,原告父母将家中留存的几袋x x幼儿配方奶粉送往某质检部门,经查该奶粉含三聚氰胺。现原告父母以x x x商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济南市x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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