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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怎么要求赔偿

时间:2015-09-06  |  作者:华律网  |  浏览:1645  |  举报

王某于中秋节携带孩子打车探亲,在回家途中,出租车与蔡先生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及其孩子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与摩托车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某及其孩子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列如:王某于中秋节携带孩子打车探亲,在回家途中,出租车与蔡先生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及其孩子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与摩托车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某及其孩子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怎样索赔才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从法律上分析呼和浩特交通事故律师张律师认为,王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可以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出租车公司;与事故双方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旧案由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于王某而言,存在二种案由可供选择。

如果以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案由来起诉出租车公司,则不能请求出租车公司承担精神赔偿;而如果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来起诉双方,则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当然,如果受伤较轻,不造成严重后果,所提起的精神赔偿请求往往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赔偿实现的难度来看,一般而言,公司(包括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相对于个人的赔偿能力更好,实现赔偿的可能性更高。在交通事故中必须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的作用,以本案为例:由于蔡先生的摩托车并没有投保交强险,而出租车的交强险则的保险对象并不包括本车上人员,王某如果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来起诉,则不能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虽然出租车都有投车上乘客保险,但如果王某以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案由来起诉出租车公司,一般而言,法院是不支持王某一并起诉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的。

对于王某的损失,只能赔偿一次,所以王某必须在运输合同和侵权关系之间进行选择。而这并没有一种绝对优势的方式方法,当赔偿权利人与事故当事人既有合同关系又有侵权关系的时候,赔偿权利人应当考虑自己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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