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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库 最新刑法罪名大全解释 一览
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管辖法院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时候为了公平公正,某些案件会指定异地管辖,比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那么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职务犯罪的自首立功与缓刑是如何规定的?

目录

  • 1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管辖法院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定异地管辖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保证公正审判推出的一项举措。哪些官员职务犯罪需要指定异地管辖?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哪些官员职务犯罪需要指定异地管辖

    什么级别的官员指定异地管辖,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今年的情况看,省部级以上官员一律指定异地管辖,厅局级以上官员中部分指定异地管辖,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和官员的影响力,有些处级官员的案子也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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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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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职务犯罪的自首立功量刑规定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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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职务犯罪哪些不得适用缓刑

    华律网小编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对9类情形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9类职务犯罪不得适用缓刑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高”联合印发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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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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