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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

华律网病历管理专题为您提供全面的病历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病历管理律师,如果您有病历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目录

  • 1中医院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规则》,结合实际,就病历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病案管理人员在院病案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病案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二、各病区应设专人负责本病区病历的保存与管理;

    三、住院期间病历因医疗活动或者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五、出院后患者的病历,主管医生必须在三天内交给该病区质控员进行出科质控,主任查阅签字后,再交给专人负责保存与管理;

    六、根据工作需要,医院设定的病案管理人员,须履行病案管理人员职责,在医务科领导下,负责病历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检查和保管工作。负责病历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目工作。做好病案室的管理工作,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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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医疗事故的病历管理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对病历管理的规定如下:

    一、什么是病历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医疗机构应当受理那些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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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医疗事故中的病历封存

    病历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是医学科学研究的很有价值的资料。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或销毁病史资料,患方应到医疗机构将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再要求予以封存病历;封存后在封条骑缝处签名或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一、病历封存的内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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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医疗诉讼病历

    医疗诉讼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属于书证的一种。

    一、医疗诉讼病历封存步骤

    1.提出封存要求

    到医院医务处(科)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如果遭拒,可向该院所在地区的卫生局医政处(科)举报,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

    2.点清病历页数

    病历调来后,由于医院一般会依据条例拒绝患方阅读的要求,而且病历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清点病历页数,然后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全部病历复印并封存;

    3.封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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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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