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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更新时间:2024.01.12 16: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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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继承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其中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本位继承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就已经死亡了,因此本位继承的子女或其他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大家一定有一些疑惑,如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哪些?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什么?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等问题,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将结合代位继承案例及其他知识为大家详细介绍代位继承,欢迎大家浏览!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疑惑。

1什么是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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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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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位继承具备的条件

一、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四、《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头参与平分继承遣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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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继承及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杨某、何某夫妻有两个子女,即何某芬、何某建。何某建与前妻叶某在2000年十月离婚,其子何某华由何某建抚养。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何某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遇难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人身意外死亡保险赔偿金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运输公司支付赔偿金8万元;所在单位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一次发给抚恤金4500元、安葬费1500元,还按月付给付何某华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100元至16周岁。上述款项均由杨某、何某夫妻领取,并从中支付了何某建的丧葬费10000元。何某建死亡后,何某华随杨某、何某夫妻生活,并经叶某同意,被送进附近某知名小学就读,杨某、何某夫妻为何某华支付了学费和保险费,分别为15000元和100元。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何某死亡。何某华于第一学期寒假时回到母亲叶某身边共同生活。但何某建的遗产未进行分割。二○○三年五月,何某华因索要其父亲遗产与杨某发生纠纷,何某称要从遗产中扣除丧葬费、学费和生活费。何某华遂由母亲叶某代理起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其父遗产中应得份额,审理中何某芬提出请求,要求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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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是。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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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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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位继承纠纷案例评析

【案情介绍】

李某八十年代中期贷款成立了一家页岩砖厂,经过二十年的精心运作现已发展成为资产达五千万元的建材有限公司。李某与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已于十年前因病去世,长子李某才在集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次子李某福因车祸在十三年前死亡,女儿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任主管。二○○五年四月,李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长子李某才继任公司董事长,并掌管李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财产。次子死亡时留下一子一女,儿子李某军在公司任职,女儿李某婷在大学攻读硕士。李某军和李某婷在爷爷李某死后多次向自己的伯父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继承爷爷的遗产与公司股份,均遭到二人严厉拒绝,其理由一是作为长子,其接手公司董事长是老人李某的遗愿,公司是正在运转的企业,不能当作遗产分割;二是作为孙辈的李某军、李某婷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于是李某军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自己的伯父和姑姑,要求继承爷爷的遗产和公司股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李某军、李某婷符合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而公司股份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作为权利份额予以继承,李某军、李某婷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得到支持。判决支持了李某军、李某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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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代位继承起诉书范本

代位继承起诉书范本

原告:李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李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李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李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间,各种家具七件,皮袄一件及其他一些衣物和被褥。被告李_______、李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李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年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李________、李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我对父亲李_______尽到了赡养义务,我的姑姑李_______可以证实。她住在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我没有继承到应得的财产,并且遭到二被告的咒骂、殴打,有被告李______的邻居郭_______可以证实。

二被告将李______遗留的四间房屋卖掉,有买房人朱_______可以证实,他住在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乡_____村。

此致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李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李_______遗产清单1份。

李______遗产清单

旧土石房4间;

立柜2个;

木箱2个;

书桌1个;

椅子2把;

大缸3口;

饭桌1个;

皮袄1件;

棉衣、单衣约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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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服刑人员可以代位继承遗产吗

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因年轻气盛伤人被判入狱,在合肥蜀山监狱服刑。吴某某外祖父汪某某有两女,长女即原告吴某某的母亲,次女即被告李某(随母改嫁到李姓人家改姓李)。吴某某的母亲和外祖父相依为命。1991年原告吴某某的母亲去世后,被告李某经常来照看生父汪某某,直至汪某某去世。外祖父汪某某去世后,留有座落于全椒县某建制镇街道的三间砖墙瓦屋。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吴某某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卖给被告魏某。原告吴某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委托堂姐向全椒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能否代位继承外祖父遗留的房产,请求判决李某与魏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死者汪某某在某镇街道的三间房屋属于原告吴某某和被告李某共同共有,被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的买卖房屋行为无效。

【法律解读】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是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民事权利。

一、继承权的法律解释。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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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业律师解答

=被代位人没有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其子女是否还能代位继承
如果被代位的人生前未经赡养义务但是是否必然导致现在的代位继承人必然丧失相关权利尚需法院进行相关判决否则不能就这样说其没有这个权利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等父母过世后,已过世女儿的子女确实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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