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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户给孙子的房子写的买卖没给钱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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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结婚期间继承而来的房地产并不必然归属为共同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阐述,通常情况之下,除非夫妻双方之间有特别约定,否则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由夫妇双方共同拥有。
如果遗赠人特意指明该房地产仅归继承人独享,那么在此情形中,继承人所继承的这部分房地产便不再属于夫妇共同资产,而是丈夫或妻子的私人财产。
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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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莉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马莉律师,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四川省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优秀研讨员,成都市金牛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国际注册家庭财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成都市第七届律师大会武侯分会正式代表。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高校工作8年,法学讲师职称。离校后分别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至今一直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正直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逻辑思维严谨,办案细致亲为。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勤勉踏实的精神多次受到客户的亲笔信表扬和锦旗赠送。在婚姻家事领域擅长调解和诉调相结合。案件的处理不仅常得到委托人的肯定,也能得到对方的肯定,实现双方均满意的效果。在私人律师领域,为企业家个人、家庭及企业提供服务、保驾护航。擅长在民商领域为个人、家庭、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事、私人律师、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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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诸位的孩子年满8周岁之际,若恰逢婚姻触礁,那么最为适宜担任孩子监护及抚养责任的一方,将会被赋予这一重要职责。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首先可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诉诸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状况,以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在此过程中,亦须充分尊重孩子本人的真实意愿与选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若拆迁之房屋乃私有不动产,则需明确该房地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若被拆迁之房产属夫妻共有,则拆迁补偿款毫无疑问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反之,若属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亦将归属个人所有,不得予以分配。若是公有住房遭受拆迁,则需深入研究当地拆迁政策,观察补偿款中是否已充分考虑到居住者的权益。在部分地区,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方式通常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础,而非居住者的权益。因此,在此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应当归属取得公有住房租赁权的一方。若公有住房租赁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么补偿款就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协商决定其具体分配方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的二审程序并不涉及到对判决结果进行修改或调整,然而某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案件二审时出现改判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时,若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或者在适用法律条款上出现偏差,则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力,通过判决、裁定等合法手段予以纠错、撤销,甚至进行实质性的改正。具体来说,如果原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方面存在模糊不清之处,那么二审法院有权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并重新调查核实相关事实,然后再根据新的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夫妻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只有在完成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方能视为有效。在这一过程中,尽管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确认,这并不意味着该份协议已经生效;在婚姻登记机关尚未完成最终的离婚登记程序之前,这份协议仅仅处于成立阶段,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会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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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死去之后留下来了一份遗产,由于孙子在老人生前非常的亲密,老人在生前也曾经承诺要给孙子一部分的遗产。后来在分老人遗产的时候,孙子也认为自己是继承人一部分,有权继承老人遗产。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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