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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没有变更过户,复婚后两年,房子可以变更加上她的名字吗?加上她的名字后是不是就算夫妻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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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加是的,婚姻存续期间加名字,视为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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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莉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马莉律师,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四川省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优秀研讨员,成都市金牛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国际注册家庭财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成都市第七届律师大会武侯分会正式代表。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高校工作8年,法学讲师职称。离校后分别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至今一直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正直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逻辑思维严谨,办案细致亲为。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勤勉踏实的精神多次受到客户的亲笔信表扬和锦旗赠送。在婚姻家事领域擅长调解和诉调相结合。案件的处理不仅常得到委托人的肯定,也能得到对方的肯定,实现双方均满意的效果。在私人律师领域,为企业家个人、家庭及企业提供服务、保驾护航。擅长在民商领域为个人、家庭、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事、私人律师、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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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离婚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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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未还清贷款的房子还处于抵押状态,是不能交易的。如果是离婚过户,是没有什么税费的但拿到产权证才能过户。

  • 【法律意见】
    协议有效的话,离婚时算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法律意见】
    涉及到人身权益的,公证处不做公证。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2022/02/16 14:52:0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2020/04/30 16:13:0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0/04/26 16:13:00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 2020/04/30 16:14:00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若转账交易是经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支付、微支付等渠道实现的,则这些转账记录将可视为重要的证据,以凸显转账行为的真实性。当某一方试图将转账收回时,他(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寻求解决争端的办法,且必须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因此,在恋爱期间进行任何形式的金钱交付或转帐行为时,都应审慎权衡利弊,尽量规避对收款人设定任何可能引发争议的附带条件,以此降低分手后出现不必要纷争的可能性。同时,对于数额较大的转账或是借款而言,在实施前务必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或者采取其他可靠的保护措施,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 1.婚后所购置之汽车应属夫妇共有的财产范畴。自婚姻缔结之日起,任何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若无特殊的例外约束,皆属于夫妇的共有财产。当夫妇面临离婚问题时,需以双方协商来确定该财产的所属权,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依照法律规则进行裁判。无论是使用婚后所获收益购置的车辆,还是将车辆所有权登记于任意一方的名下,皆视作夫妇共有财产。2.共同财产,这是在法律层面上被定义为在夫妻生活中所获得的财产。其中,夫妇二人均享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性的资产、资金储备甚至无形的财产收入;在参与财产分配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法规,运用统一的度量标准进行客观评估并予以合理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的财产皆可划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夫妻共享其所有权,夫妇对共有财产,拥有相等且平等的处置权利。法律制度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对于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确保夫妻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维护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以及为夫妻同他人交易提供安全保障,都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众所周知,兄弟姐妹并非通常被认为的直系亲属范畴,而是属于旁系血亲范围内的亲戚群体。按照严格的亲属分类原则,我们可以将亲属群体划分为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两大类。其中,直系亲属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血缘传承关系的上下两代亲属,比如说,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皆属于这一范畴。一般直系亲属可以再细分为表现在家庭成员中爱情与亲情中的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两个部分。旁系亲属则是舉世皆知的具有间接血缘关系,即与自己在血缘上没有直接关联但同属同源的亲属,这种旁系血亲普遍涵盖了像叔、伯、姑、姨、堂兄弟/弟妹、表兄弟/弟妹这些类型的亲属。从复杂的亲属构成上看,亲属同时也被视为是由婚姻、血缘乃至法律法规所确立并维护的一种具有丰富内涵的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条文规定,我国法律所管辖的亲属范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公婆婆、女婿与岳丈岳母,还涉及其余整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个体,例如伯、叔、姑、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弟妹、表兄弟/弟妹等等诸如此类。

  • 在未正式离婚的状态下与他人生育子女并不必然构成重婚罪行,因为关于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有着明确且严谨的定义。在法律范畴内的重婚行为并非等同于常见认知中的通奸、出轨等行为方式。在法律解读中,重婚的认定标准取决于是否拥有两份及以上的有效结婚证书,或是虽然未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但二人对外一直公开以夫妻身份示众,并且共同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若得以充分的证据证实存在重婚事实,便可向法院申请要求重婚者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财产损失,进而解除婚姻关系。此外,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程序,通过自我指控或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迫使重婚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需注意的是,在法律实践中对于重婚的认定相当严苛,需依据实际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各方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展现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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