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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继承问题

157 ******** 北京-西城区 2021-12-30 21:13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老人立遗嘱继承问题

报告编号:NO.2021123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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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14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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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彪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35816

    咨询电话:13001039186

    您好,我是范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回复于 2021.12.3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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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江涛团队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680287

    咨询电话:13031008678

    您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 容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如果有有效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否则按照法定继承;
    我长期并正在代理 继承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可以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回复于 2021.12.31 15:49

  • 咨询我

    顾倩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463493

    咨询电话:18611201551

    原则上有遗嘱从遗嘱,如没有遗嘱则按 照 法定继承。若儿媳、女婿等尽了相应的抚养义务也可要求分割。如继承人存在过错,可通过诉讼确认不分或者少分。建议电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回复于 2021.12.31 11:50

  • 咨询我

    秦嘉泽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21106

    咨询电话:18211077302

    您好,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回复于 2021.12.31 10:18

  • 咨询我

    薛辰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27366

    咨询电话:15910575478

    您好,您这边是需要代书遗嘱还是遗产分割纠纷问题

    回复于 2021.12.31 10:12

  • 咨询我

    刘婉婷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5356

    咨询电话:13011106453

    具体什么问题?

    回复于 2021.12.3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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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金国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44447

    咨询电话:18611695580

    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准备材料:
    财产凭证(如涉及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即可。如公证人员认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办理时长:如果材料齐全,公证处会很快安排公证员办理,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2个小时就可以完成。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遗嘱人亲笔签名。
    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回复于 2021.12.31 09:40

  • 咨询我

    杨志峥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46696

    咨询电话:13911006393

    您好!我是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主任律师 ,接下来我会根据您的问题,给您做一些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自行协商。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在协商解决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因为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用。

    (2)合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解决。

    3、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是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根据本法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可以放弃受遗赠。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那么遗嘱所涉及的部分遗产,就转为根据法定继承办理;同样,如果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明确表示放弃受遗赠的,或者在60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就视为放弃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的那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甲在遗嘱中说明,将其所藏名人字画一幅赠与好友乙。甲死亡后,乙不愿意接受此名人字画,表示此字画还是留给甲的家人更为合适。乙作出了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此名人字画就应当由甲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二是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本法第1125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事由。遗嘱继承人如果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会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丧失继承权后也未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继承权未能恢复,本来根据遗嘱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因其丧失继承权而转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样,如果受遗赠人实施了特定行为,丧失了受遗赠权,本应由其接受的遗产也需要法律明确应当如何处理。继承法未对丧失受遗赠权作出规定,继承编在第1125条第3款增加规定后,本项作了相应修改,明确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有关部分遗产也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人可能并不知道这一事实,此时,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无法获得遗嘱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能将会发生代位继承,继承人的特定晚辈亲属将因代位继承而获得遗产。受遗赠的自然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受遗赠的组织先于遗嘱人死亡即已终止的话,在遗嘱人死亡后,因为受遗赠人已经死亡或者终止,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无法就是否接受遗赠作出意思表示,同样不能获得遗赠的遗产。此时,遗嘱人所遗赠的此部分遗产,同样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是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优先的前提是遗嘱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无效,那么,遗嘱就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遗嘱继承也就无从谈起。本法第1143条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受欺诈所立遗嘱,遗嘱人受胁迫所立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部分。不论遗嘱是因为哪种原因导致无效,那么遗嘱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都必须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老年人甲因老年痴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甲享有一套房产的所有权,同时还有银行存款30万元。甲因患病住院,住院期间某护士乙为其提供了非常周到细致的照顾,甲遂立下遗嘱,写明将其银行存款赠与护士乙。甲因治疗无效逝世。对于甲在遗嘱中所写的银行存款的处理,因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无效,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样,因为遗嘱还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此时,仅所涉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丙有A、B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因丙的女儿丁非常孝顺,故丙在一份遗嘱中明确A处房产归其女儿丁继承。此后,不孝之子戊获悉此事,遂胁迫丙立遗嘱声明B房产归戊继承。丙死亡后,由于后一份遗嘱系戊胁迫丙所立,该遗嘱无效,故该遗嘱所涉及的B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而不能由戊单独继承。但因前一份遗嘱合法有效,故A房产仍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应当由丁继承。   
    五是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立了遗嘱,遗嘱可能会处分全部遗产,此时就应按遗嘱执行。如果遗嘱仍有部分未处分的遗产,对这部分遗产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回复于 2021.12.31 09:31

  • 咨询我

    牛彩红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69794

    咨询电话:13501020997

    您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

    回复于 2021.12.31 08:53

  • 咨询我

    大宗界律师团队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70965

    咨询电话:18515299937

    什么问题?

    回复于 2021.12.31 08:15

  • 单兴山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47907

    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或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回复于 2021.12.31 18:17

  • 鲁耀徽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7676

    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在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时,由于规定的生效要件不同,因此订立过程中就需要格外的注意,以免导致遗嘱无效。

    回复于 2021.12.31 17:00

  • 徐波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10787

    您好,立遗嘱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涉及继承的问题,需要做遗嘱公证。

    回复于 2021.12.31 10:08

  • 顾亚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2866

    可以

    回复于 2021.12.31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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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岁以上老人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交申办遗嘱公证材料到公证处办理,办理过程中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具体操作如下: 1、申办遗嘱公证要提交的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二)遗嘱草稿; (三)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申办遗嘱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2、公证处出具遗嘱公证书的条件: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3、办理过程: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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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被骗该如何办

问题分析:关于微信转账被骗该如何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微信被骗了钱后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报警。 虽说挽回损失的希望不大,但也有一定可能。 2、注意防范以后别再上这种当。 3、把自己的经历说出来,警示他人。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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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东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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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金国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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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金国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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