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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没有母乳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198 ******** 山东-烟台 2021-10-13 16:10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哺乳期没有母乳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报告编号:NO.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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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然归女方抚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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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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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育费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育费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回复于 2021.10.21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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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两周岁以内的原则上都是判给母亲的。

    回复于 2021.10.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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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利民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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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女方

    回复于 2021.10.1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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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跟着女方

    回复于 2021.10.1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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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复杂的子女抚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21.10.13 16:40

  • 金汉来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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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可以双方协商,哺乳期内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

    回复于 2021.10.1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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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对方拒不赔偿该怎么办

问题分析:关于寻衅滋事对方拒不赔偿该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寻衅滋事拒不赔偿的处理方式如下:寻衅滋事一方不赔的话,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等法院判决下来后,对方依然对赔偿不理不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寻衅滋事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责,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能免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仍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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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东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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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金国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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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金国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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