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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注册资本减少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7 15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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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定程序,公司是可以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公司分立时会对公司财产做相应的分割。那么,公司分立后注册资本减少吗?接下来,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有需要的可以仔细阅读下文哦。

公司分立后注册资本减少吗

如果只是单纯的公司分立,而没有进行减资程序的话;那么,总的注册资本不变,分立后的数个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应当等于原公司的注册资本,但分立后的数个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少于原公司。

关于公司减资

一、减资条件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公司资本过多

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公司严重亏损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二、公司减资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读完文章,各位读者应该了解了,如果只是单纯的公司分立,而没有进行减资程序的话;那么,总的注册资本不变,分立后的数个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应当等于原公司的注册资本,但分立后的数个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少于原公司。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访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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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重组债务应该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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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重组债务应该怎么处置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从具体情况来看,仅取得公司资产的,不需要取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仍由原公司承担债务。 收购全部股份的,应当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原债务。 清算期间,法人仍适用民法,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算结束,注销法人登记后,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在清算结束时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几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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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几个股东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非上市股份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之初两个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必须为2至200人。 这是最初的股东人数。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股东人数可以增加。 但是公司向社会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时,股东的数量要大于发起人的数量。 发行新股时,也会增加股东人数,而且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并以持股的方式享有股利、红利的个人或者单位。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哪些规定呢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怎样的要求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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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 当然可以,只要该股权系依法可供转让的权益便具备进行质押的法定条件,本环节并不涉及是否为上市公司之限制。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对拟行质权进行登记的股权必须无任何禁止或者受限情形,且可以合法转让以及设定质押担保权益的股权。 而针对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股份,在解冻生效前,均不得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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