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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转让其他股东同意又不签字怎么办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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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许多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可以根据其持所有的股份比例来决定对于公司的影响程度,所以有的时候,股东和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是法律和公司章程允许的,当然前提是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那么公司股东转让其他股东同意又不签字怎么办?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司股东转让其他股东同意又不签字怎么办

可向股东发起通知,通知不答复,视为同意。

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看到对于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同意但是拒绝签字的股东只要给予相应的通知之后其并没有选择不同意的那么就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而该股东是否签字,往往并不会影响到大体程序的进行,而如果股东选择不同意的可以咨询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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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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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转让股权
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
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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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几个股东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几个股东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非上市股份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之初两个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必须为2至200人。 这是最初的股东人数。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股东人数可以增加。 但是公司向社会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时,股东的数量要大于发起人的数量。 发行新股时,也会增加股东人数,而且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并以持股的方式享有股利、红利的个人或者单位。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哪些规定呢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怎样的要求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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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 当然可以,只要该股权系依法可供转让的权益便具备进行质押的法定条件,本环节并不涉及是否为上市公司之限制。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对拟行质权进行登记的股权必须无任何禁止或者受限情形,且可以合法转让以及设定质押担保权益的股权。 而针对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股份,在解冻生效前,均不得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 潜藏的股东即我们常说的隐性股东,其含义是指在某种特定场合下,为规避现行法律制度或因其他各类原因,假托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身份进行出资,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注册档案中所记录体现的却是他人的出资者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股东有权通过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包括实物资产、智力成果和各类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等;如果这些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则不被允许成为出资的标的。 对于那些被确定为出资资产的非货币资金,必须经过严格的价值评估和财产核实,确保其估值恰当合理。 此外,若法律法规已对主要出资资产的评估定价作出明确规定,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哪些,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43分钟前回复:

关于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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