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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我们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时充分地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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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在线咨询在签署任何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之前,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并保护您的权益,具体的合同草拟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一个简单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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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担保的方式等。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是担保,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居住权合同并不属于担保合同,居住权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权利,使得他们能够在特定的房屋中居住。而担保合同则是为了保证某一方履行其义务而签订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如果有需要的话,小编推荐上华律网咨询。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居住权合同属于担保合同吗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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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如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如果主债权还没成立,则担保合同也没有成立。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成立生效。关于主债权没成立担保合同是否还成立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1、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2、5万-10万(含10万元):8%;3、10万-50万(含50万元):5%;4、50万-100万(含100万元):4%;5、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6、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7、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8、5000万元以上:0.5%。
北京反担保合同纠纷律师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由当事人和律师自行协商。
可以不交履约保函的情况有:双方约定交履约保证金或者约定用其他方法担保,就可以不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一般由银行出具,是担保机构根据甲乙合同而出具的,为乙方向甲方担保项目正常履行;当乙方违约,甲方可以直接向开具保函的担保机构提出索赔。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履约保函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