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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违反有效承诺合同是否能成立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5 47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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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交易的频繁,每天都会有大量的合同签订,其中就包括了仓储合同,然而许多人对仓储合同的了解并不多,因此不少人会问仓储合同中违反有效承诺合同能成立吗?下面就由华律网的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中违反有效承诺合同是否能成立

案情

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外地采购了一批真皮皮鞋,因为库房存货空间紧张,该贸易公司联系了某储运有限公司,就此批发皮鞋的储存订立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贸易公司仓储保管真皮皮鞋一批,时间为6个月,保管费为2万元。合同订立后,**公司为了履行该合同开始积极的准备仓库,进行了腾空和清理打扫工作,并专门为储存真皮皮鞋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是,贸易公司由于考虑到运费的问题,接受了另一家较**公司更近的公司的要约,订立了另一个仓储合同。而后,贸易公司向**公司发来紧急电报,声称由于皮鞋供货商违约,原定储存的皮鞋无法采购入库,因此不再需要**公司提供仓库保管货物了。贸易公司认为没有将货物入库,二者之间的仓储合同没有成立生效。纠纷由此而生,**公司将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仓储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即何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合同约束力。

法律提示

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贸易公司与**公司就仓储事宜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就宣告成立,合同的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贸易公司来说,它应该及时交付货物,办理入库手续,并协助**公司验收货物。案中**公司基于这样一个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从事了各种准备工作,以保证按时为贸易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仓储设施和仓储服务。

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不交付货物入库构成了违约,**公司为了给贸易公司腾出仓位,停止了其他的存储业务,因此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贸易公司承担。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仓储合同中违反有效承诺合同依然成立,因此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倘若因对方的违约造成了自身损失,那么对方应承担损失责任。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华律网回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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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合同法常识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仓储合同的风险防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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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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