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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实施切脾手术时玩忽职守错切肝脏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4 2422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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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谢*录,男,58岁,山东泰安市人,系平庄矿务局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外科副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平庄矿务局西楼区19栋2单元1号。1991年2月27日,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外科主治医师魏*友,因突发性呕血、便血住进本院治疗,诊断为肝硬化、脉高压、上消化道出血,经保守治疗后,病情好转。次日17时30分许,魏再次呕血,血量达1000余毫升,经被告人谢*录等人会诊,决定施“脾切和贲门血管周围结扎”手术,由谢*录担任手术人。在手术过程中,谢*录打开患者腹腔,见一包块,触摸后,在包块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将体积为19×13×8CM、重量为590克的肝左叶外侧段切除。当发现错切肝脏后,谢*录没有妥善处理肝断面,完成预定手术,使患者魏*友失去再次手术治疗的机会,造成肝脏衰竭出血,多脏器衰竭,于3月16日死亡。经赤峰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审判」赤蜂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录犯玩忽职守罪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魏*友的妻子吴*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谢*录和附带民事被告人平庄矿务局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录身为从医多年的副主任医师,工作竟极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错切肝脏致使患者死亡,造成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情节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谢*录及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均有赔偿责任。该院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12月2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4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给付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补偿及赔偿经济损失计1。1万元(不含原已付给的抢救等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并自1991年4月起每月给付魏*友之子魏-争、母亲秦*英抚养费赡养费各30元,魏-争的抚养费至1999年11月止,秦*英的赡养费至本人去世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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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我给你答疑解惑s?③?⑦⑦??③?16

死亡医疗事故鉴定能不能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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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医疗事故鉴定能不能时间限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如果是对死因有异议的,应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如果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该在医疗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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