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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金额起点是多少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72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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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托收承付相信大家都不是很了解,因为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会比较少,一般的托收承付都是单位企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只有这个时候才会采用托收承付的支付手段来解决账务往来,这是一种收支方式。那么托收承付金额起点是多少?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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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适用条件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异地拒付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有以下情况须注意。

(1)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如果属前述其他情形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2)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拒绝付款理由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或支款通知,由银行给付款人的回单或支款通知;第二联支款凭证,由银行作付出传票或存查;第三联收款凭证,由银行作收入传票或存查;第四联代通知或收款通知,由银行给收款人作收款通知或全部拒付通知书。

(3)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亡签注意见。如果是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如果是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凡涉及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5)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按规定回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6)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7)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8)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行为其承付的款项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的罚款。

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结算适用条件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

托收承付逾期了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欠了钱一定要赶快还上,可往往事与愿违的是,到了期限可单位账上的钱连零头都不够。没办法还钱的后果就是要罚息,托收承付也是如此,如果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末付款项,是要按逾期付款处理的。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付款单位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随同逾期支付的款项一并划给收款单位。逾期付款的天数要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付款单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一天,计算一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如遇例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也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到例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两天,计算两天的赔偿金。

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多次拖欠货款的单位,会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停止对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如果收款单位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一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对于付款单位逾期不退回单证的,银行会暂停该单位向外办理异地结算业务。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都知道了托收承付金额起点的一些相关规定,所以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时候,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金额起点来办理托收承付的业务,这样才符合规定。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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