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汽车总经销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适用

汽车总经销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适用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6 89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销售汽车一般是以经销加盟的方式销售的,如果是进口汽车一般在全国只会有一家总经销商,除了总经销商外,各地还会有一些分经销商,那么汽车总经销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适用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就相关的知识进行解答。

一、汽车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该条法律适用于山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山东的汽车总经销。据其规定可理解为汽车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汽车所有权的交易中,根据总经销商和区域一级经销商约定,总经销商移转汽车占有权于区域一级经销商,而总经销商仍保留其对汽车的所有权,汽车在未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所有权前,该汽车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华律网

就其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性质而言,可从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方面去理解。总经销商与区域一级经销商约定,总经销商移转汽车财产权于区域一级经销商,区域一级经销商支付价金的,为债权行为;总经销商交付汽车,移转其所有权于区域一级经销商,为物权行为。在汽车所有权保留中,双方签订的汽车经销协议完全有效成立,而以保留汽车所有权为其约定条款,汽车经销协议本身并不附任何条件,附条件的是物权行为。按此移转汽车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系由合同及交付两个要件构成。汽车虽先交付,由区域一级经销商占有,但双方约定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前,总经销商仍保留汽车所有权,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停止条件)。正是基于此,汽车所有权保留具有了担保总经销价金债权受偿的功能,并以一种担保方式而存在,是一种物权行为,是一种以交付风险转移的特殊买卖。

二、汽车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风险负担,主要有随“所有权转移”和随“交付”转移两种原则,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区别在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当事人约定是指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条、144条、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常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批复如下:“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汽车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汽车的“所有权转让”与“交付占有”相分离,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汽车所有权保留买卖汽车毁损、灭失和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风险从交付时转移给区域一级经销商。

三、所有权保留登记对抗效力

本人认为正在交易流通过程中,未经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辆属于动产范畴,对所有保留买卖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为解决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成,使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不尽一致,欠缺公示性问题。因此,汽车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双方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登记,达到总经销商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汽车一级经销商为第三人设定的担保物权,对抗任何第三人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车辆来实现其债权,使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汽车所有权在未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前始终保留在总经销手中。

四、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与期待权

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是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有特定违约行为,损害出卖人合法权益时,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取回权的原因当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其法律后果是,买卖双方依然受原合同的约束,出卖人借助取回权的目的是实现合同,而非解除合同。

买受人的期待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一是买受人完成了约定的条件,就享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二是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出卖人将标的物再让与第三人的行为,并不妨碍买受人于条件成就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三是当第三人非法侵夺由买受人占有的标的物或第三人的侵害致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买受人得基于其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取得的直接占有人地位,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五、所有权保留与当事人破产

在汽车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区域一级经销商在价金未全部清偿前,总经销破产或解散清算的,区域一级经销商未付清全部价款前,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区域一级经销商承诺支付价金,系所有权占有,且清偿价金完成条件时,即取得其所有权,故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织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反之,区域一级经销商虽经承诺而不承诺履行债务,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将未付清的价金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经销应得到而未得到的价金债权均属于破产财产。

在汽车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区域一级经销商在价金未全部清偿前而破产的,此时总经销商的利益保护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区域一级经销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尚未到期的价款应视为已到期,区域一级经销商应立即给付,但应当扣除期限利益(即自破产宣告时至到期时止的利息);二是区域一级经销商决定拒绝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总经销有权取回标的物,并可就此所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

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积极意义

为控制总经销欠款风险,山东总经销制订下发并执行的“一级经销商授信及风险控制办法”,“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车辆合格证管理办法”。通过两办法的实施,可以对一级经销商提供保证金,提供有效担保范围内的车辆起到风险控制作用,办法难以控制对20%合格证车辆实行信用销售的风险,所有权保留制度可以避免一级经销商为第三人设定担保,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向一级经销商以所有权保留的车辆实现其债权。所有权保留制度和上述两个办法有机地结合,形成山东省总经销汽车交易风险控制屏障。保障其交易安全。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合同纠纷律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汽车多久年审,年审逾期怎么办
汽车保险理赔对方全责怎么赔
汽车撞死名狗责任如何承担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在线咨询
  • 代签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2024-04-23143 人看过

    代签的居间合同经依法授权委托或经事后追认的,则有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签时需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签人获得授权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授权人承担;无授权行为发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关于代签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合同纠纷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7766 人,获好评率 100%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 居间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2024-04-23130 人看过

    居间合同在如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的;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由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发生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解除的事由,由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关于居间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2024-04-23159 人看过

    居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一般情况下,以居间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予以确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民法典中房东如何解除买卖居间合同

    2024-04-23139 人看过

    买卖是双方自由的行为,按照法律和道理来说是不受制约的,在房屋买卖房产的市场里面也是,很多人为了高效和方便,通常会找中介来寻找房产,并签订居间合同,但是由于很多原因,一方想解除居间合同,那么民法典中房东如何解除买卖居间合同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买卖合同违约诉讼准备资料有哪些?

    2024-04-2265 人看过

    起诉对于原告准备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乡回乡证、等有效材料。签订合同后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在买卖合同违约起诉时收集证据准备材料。想知道买卖合同违约诉讼准备资料有哪些,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回答在下面文章中,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买卖合同违约起诉准备材料有哪些?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

  • 买卖合同签订多年后被法院改善为有效的,要不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要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而定,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的应当履行。关于买卖合同多年后被改判有效应继续履行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 依法成立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有效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关于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因滞销买方拒收货的损失责任应按下列标准认定:通常情况下应由买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关于因滞销买方拒收货,损失责任怎么认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按规定都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合同纠纷具体的解决方法是协商、仲裁、起诉。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合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办向仲裁机构中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关于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无证房产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经当事人签字就有效。但是,由于房产无证,说明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买房的所有人不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关于无证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委托代购协议的写法如下: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代购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委托权限、委托期、报酬、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委托合同末尾应当附有委托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合同订立时间。关于委托代购协议怎么写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非法转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法律顾问律师12分钟前回复:

关于非法转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非法转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倘若存在非法转包行为并导致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那么这种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需想把自身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交付他人完成时,必须先获得发包人的明确许可且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若未得到发包人的明确批准,擅自将承包的项目进行二次分包或转包的,便构成了违法分包的行为,由此引发的后续问题不仅会增加处理难度,更可能使承包方为此背负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特征。 发包方有理由信任承包方能够完成工程项目,因此才能放心将工程交给承包人实施。 然而在此前提下,承包方如未经发包方的明确授权,便没有权力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分配。

合同纠纷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

口头协议是否构成因缔约过失而需承担的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口头协议是否构成因缔约过失而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口头形式确立的协议并未明确涉及过失缔约责任的设定。 但是,如果在合同形成过程中存在以下任一状况,可能会导致对方有所损失,进而需要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就是以订立合同为名,但实际上却是有预谋地进行恶意磋商的现象; 其次,故意对已签订合同至关重要的核心事实有所隐瞒或递交虚假信息也是需要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之一;最后,过度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其余任何有违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都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详细内容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条的相关条款,如其中所述,当签订合同时出现以上任一情况并引发对方损失时,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子合同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关于电子合同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电子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且具有可靠的数字签名的,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与其他形式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所谓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税点开错,对方不给退回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税点开错,对方不给退回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税点开错,对方不给退回应该作废处理,重新开具。 如果对方拒不退回,可以向对方主管税局举报,或按发票丢失操作,自行冲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