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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96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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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因为导致的原因的特殊性,所以称为特殊侵权行为,但是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它是属于平时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如何的呢,具有哪些要件,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有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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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伤害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誉受不法侵害、隐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生伤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结果导致他人受伤的,就为故意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

在刑法上,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关系重大,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问题。但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当然,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非毫无意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在民事制裁的适用中,一般以致害人主观上有故意为前提。对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一般不适用民事制裁。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一般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其中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是属于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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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跟我朋友一起吃东西 他遇到他女朋友了 两个人打起来了 我朋友把她打的很严重我看不下去 后面我去拉哪个女的还打我 然后我忍不了了两个人打起来了

周丽律师20分钟前回复:

你好, 如果是一方的过错导致双方打架受伤,则由过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双方的共同过错导致的,则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先动手与造成后果严重的一方负主要责任。但具体责任的判断还需考虑事件的起因、过程以及各方的行为等因素。 两人打架时,其责任一般按照各自造成的伤害后果划分。例如,如果一方造成了另一方受伤,那么该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则可以不予处罚。否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聚众斗殴的情况,《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都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在特定情况下(如多次聚众斗殴、人数多且规模大等),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此外,无论谁先动手,只要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都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同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未成年人参与打架斗殴,根据其年龄和实际情况可能会减轻或从轻处理。但对于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而言,如果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则需要负刑事责任

别人把我照片做成表情包怎么办?

韦珍莲律师20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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