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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见纠纷与预防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4 2787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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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立法上的滞后、管理上的混乱、实务操作的不规范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土地一级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并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和诉讼。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的纠纷,处理难度大,情况更复杂,其纠纷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常见纠纷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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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不仅常常引发争议,形成纠纷和诉讼,而且合同效力的争议往往也是引发合同履行方面纠纷的诱因。一些效力存在争议的出让合同,往往是出让程序和合同内容存在瑕疵,由此导致合同履行的困难。比如因未履行土地出让的前置审批手续而使后续的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办理,导致工程无法开发建设。同时,程序和内容上的瑕疵也给了当事人违约的理由和机会,当一方因自身原因不想或无力履约时,往往通过找出合同程序和内容上的违法之处,请求确认出让合同无效,从而摆脱自己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此时,出让合同的效力就成了纠纷的焦点。

2、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选择引发的纠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如果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但其仍然采用协议方式,并因此剥夺了其他潜在用地意向者平等参与竞买的权利,则任何潜在用地者均可提出异议。事实上因此引发的争议不在少数,只不过为此提起诉讼的不多,大多是通过行政程序寻求解决办法;即使诉讼,也多为行政诉讼。

3、因不公平竞买(卖)行为引发的纠纷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尤其在我国现阶段,公平的竞买方式也有漏洞,从2002年开始由国家强力推出的出让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方式在实践中也屡出问题。比如在常见的“串通投标”、“陪标”、“陪拍”,还有招标时采用“黑白合同”等方式“高价中标、低价成交”等。这种以排挤其他单竞争对手为目的的虚假的、不公平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发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有关当事人不仅有权要求确认竞买行为无效,而且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4、随意废标、撤拍、撤牌,不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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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可以延期交房多久

法律顾问律师52分钟前回复:

关于房屋买卖可以延期交房多久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房屋买卖延期交房不存在一般多久的说法,排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只要超过约定的交房日期,就开始计算违约金,超过三个月,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关于房产法律规定的详细信息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关于房产法律规定的详细信息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关于房产法律规定的详细信息有哪些 关于房地产领域的相关法律规章框架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这两大核心文件之中。 在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中,由于房屋属性的多样化,我们可以大体地将它们划分为商品房与非商品房两类。 对于那些特殊性质房产的交易行为来说,其主要的争议焦点往往聚焦在交易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上,换句话说,就是这些特殊房产交易是否能获得法律的明确保护这个关键问题上。

办理二手房权属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办理二手房权属登记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二手房权属登记的办理手续: 1、双方当事人要签订好协议,协商好协议的具体内容; 2、带好房产证件、身份证件等材料文件; 3、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广元改造房屋维权程序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广元改造房屋维权程序如何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鸡西改造房屋维权程序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鸡西改造房屋维权程序如何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要确认被告。 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 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 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 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4、举证。 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 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 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 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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