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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赵**赠与合同纠纷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3 2793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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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清,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委托代理人贾*旺,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品厂退休工人,住本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门B02号。委托代理人张*花(赵*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原告王*清与被告赵*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诉讼代理人贾*旺、被告赵*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被告赵*增辩称:我与原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朋友关系,而是恋人关系。我们于1996年1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23日双方拍了结婚照,原告邀请我去她家居住。我提出结婚,并到单位办理了婚姻证明介绍信。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区是有影响的人物,怕别人知道她刚离异,这么快又办结婚,影响不好,不让我跟她一同去,说她一人去就能办妥此事,我相信了她。没想到她竟拿假结婚证骗我。不知情的我见到结婚证就搬了过去。过了一段时间,我突然发现结婚证上没有钢印。遂询问原告,原告二话没说又拿回了一个结婚证。已心存警觉的我再次细心查看,发现该结婚证的编号竟然是001号。我立即询问原告,为此俩人闹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我当即表示同意。原告随即拿回了两个结婚证。这是1997年12月的事儿。我拿到结婚证后没发现问题。于是原告找来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费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起诉讼的公证书。不久,我被原告轰出了家门。事后我因要办理结婚,经单位查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与我办理任何结婚手续。这就是我与原告交往及签署公证协议的前后经过。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我的财产赠与是有条件的。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我与她系朋友关系,既然是朋友,当然也就谈不上公证协议中所说的婚前、婚后问题。而且在协议最后明确写道我与原告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所赠与的房产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否则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协议就不能生效。三,就我与原告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无效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为登记制度,即必须过户才能有效。我所在宣武区双槐里3号楼6门B02号是1993年回迁时优惠价购买的房。在购房协议上明确规定,优惠价购房不得买卖、赠与、转让、抵押和继承的。据宣武区国土和房产管理局服务中心和宣武区公证处的同志讲:优惠价购房的赠与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即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也不能过户。如果办理赠与和公证必须将优惠价房转变为成本价房,将所赠房产进行测量和评估补价以后,才能办理赠与和公证,否则都是无效的。四,当时我与原告签的协议是在原告的欺骗下做的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屡次利用假结婚证欺骗我,致我上当,故我们所签订的公证书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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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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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房租合同纠纷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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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把工资给中介,中介不给工资大概4000多,电话不接信息不回,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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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我是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团队律师,专注民商类纠纷领域,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仲裁、诉讼策略。若是有代书的文书需求可联系

合同当事人约定支付定金担保合同的履行,但只部分支付或全部未支付的,定金条款还有效吗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就是说出来要有合同的约定外,支付定金一方必须支付定金才可以成立,否则定金合同视为没有成立,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定金计算定金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如何对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进行法律认定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对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进行法律认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如何对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进行法律认定 关于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若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真实且合法,同时已经得到出租人的明确批准,那么该份房屋转租合同将被认定为具有约束力和有效性。 然而,如若出租人事先已知晓并同意转租事宜,但在之后的六个月内未对此表示任何异议,这种情况下这份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的法律依据在于2021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款所述: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的民事法律行为成就有效: 首先,如行为人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其次,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最后,其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背离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同时,我们从第七百一十六条得知:承租人如果经过出租人批准,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并且当承租人进行转租时,他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将自动延续;而如果是由第三人导致了租赁物的损失,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取消租赁合约。 值得注意的是,第七百一十八条明示:出租人如果了解或应当知晓承租人实施了转租行为,但却在紧接着的六个月内未对这一行为提出任何异议,那么出租人可视为已经默许了承租人的转租行为。

如何告美容院诈骗,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告美容院诈骗,有哪些相关的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告美容院诈骗可以报警,若是此行为已经达到立案的条件的,则警方会以行为人涉嫌诈骗罪立案。 因为这是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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