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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16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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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公司的股份持有者,是享有收益权、知情权的,如果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是可以股东为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司是民事诉讼的被告,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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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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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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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2]《公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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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 潜藏的股东即我们常说的隐性股东,其含义是指在某种特定场合下,为规避现行法律制度或因其他各类原因,假托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身份进行出资,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注册档案中所记录体现的却是他人的出资者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股东有权通过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包括实物资产、智力成果和各类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等;如果这些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则不被允许成为出资的标的。 对于那些被确定为出资资产的非货币资金,必须经过严格的价值评估和财产核实,确保其估值恰当合理。 此外,若法律法规已对主要出资资产的评估定价作出明确规定,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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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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