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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夫妻债务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17-05-12 59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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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上述特征表明,鉴于主体对外的一致性、内部的独立性和形式表现上的多样性,以及家庭事务的目的性和个人事务的目的性,使夫或妻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变得复杂起来,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实施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归属于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夫或妻个人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界限变得模糊。因为家庭生活的性质,往往决定了一些共同事务是由夫或妻一方行使;而夫或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又并不都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并不都是以处理家庭共同事务为目的。客观上,夫妻一方往往假借夫妻之名,行个人事务之实,以期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共同来承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正确认识夫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对保护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夫妻债务(消极财产)是夫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认定夫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上述特征(如果形成债务的行为由夫妻双方实施,当然为夫妻债务,本文不作分析),作者根据婚姻的共同目的性将该行为分为日常生活需要(家庭事务)行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

1、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义对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认定为夫妻行为,该行为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法律保障,又与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第三人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众所周知,在家庭生活中,需处理的日常事务琐碎繁杂,如超市购物、菜市买菜、子女教育、保健娱乐、接受馈赠、雇工等等,如果夫妻从事这些行为都须双方共同出场或者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则不胜其烦,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的习惯,又不切合实际,更无此必要。而通过赋予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代理权,该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他方的名义为之,也不必以明示为必要,这就使得繁多琐碎的日常家事的处理十分简便,家庭生活的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尤其是使夫妻为处置生活事务的成本大大节约,最终必将降低社会生活成本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的民事立法对此都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规定。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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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规定本解释自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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