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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呢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0 102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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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新变化之一,就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又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谓特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特殊性上,另一方面则要求这种合伙企业须以某些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那么,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呢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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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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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以前债务能否有关系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以前债务能否有关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没有。 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 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 对债权人而言,目标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独立于股东而依法承担债务,与股东的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 通俗的讲,不管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公司的负债都是由公司自行承担,与股东无涉,与股权转让与否无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类型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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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自投资建设要招标吗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民营企业自投资建设要招标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民营企业自投资建设需要招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九十六条在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的区别有哪些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9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律师解答 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的区别在于股权分割时,分立后的公司相互之间完全独立,在股权上没有任何联系。 股权分割是现有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的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新股票的股票发行方式。 而持股分立也叫股权分立,是股权分置,也叫股改,是指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无偿赠与时,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探讨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权无偿赠与时,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探讨 据相关法令规定,当股东获得无偿赠与的股权时,虽不得拒绝接受,但他们有权以公平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允许股东行使这种权利,既是对股东之间紧密合作关系的充分尊重, 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受赠人的利益能够通过接受优先权股东支付的对价而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障。 【法律依据】针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若某项股份已获股东同意出售并转让给他人,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拥有优先权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该股票的权利。

关于丈夫担任公司法人是否可行的探讨

法律顾问律师53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丈夫担任公司法人是否可行的探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丈夫担任公司法人是否可行的探讨 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我给出如下专业解答:就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而言,丈夫在组建公司时,其妻子并不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该法,法人乃指能够自主享有民事权益并负担相应民事责任之非自然人组织,并非个人身份。 因此,女性配偶无法直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援引法律法规如下: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若有法人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任命一位人士履行法人的民事活动职责,则这位被授职权的人可视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而一旦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将由法人全盘接受。 对于那些由法人内部章程或权力机构设定的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应仅能对善意的相对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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