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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小股东不同意要约收购如何应对
尽管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市场上最近两起要约收购中形式多于实质,有人甚至作出了流通股东零转让的预言,但要约收购并非与投资者毫无关联。
华东政法学院吴-弘教授认为,投资者应首先对收购性质作出判断,到底是敌意收购还是善意收购。如果是因争夺控制权而引发的敌意要约收购,被收购方往往会采取反收购措施,甚至是多方竞争收购,流通股就会成为被争夺的对象,流通股股东也往往会从中得利。如果只是股权转让触发的要约收购,对投资者影响不大。尽管目前证券市场上还未出现敌意收购,但《管理办法》中已有反收购和竞争收购的相关规定,今后难免不会出现。
在对投资性质作出判断的基础上,投资者可进一步综合收购价格、行情波动及市场各因素作出投资决策,是接受要约还是继续观望。
投资者还应密切关注收购动向,要约收购并非无风险,一旦收购方持股超过75%,将导致终止上市,投资者利益会受到影响。
另外,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即便不对要约收购作出承诺,继续持有股票,在上市公司更换大股东后,伴随的往往是董事会变更、资产投向等一系列变化,这也关系到公司日后的发展,进而关乎投资者切身利益。
二、并非投资者期望中的要约收购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宣伟-华律师认为,目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这两起要约收购都是由于两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股权置换和转让过程中触发了《证券法》第81条的规定,不得以而为之的强制要约收购,而不是真正想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向流通股东购买股份这从收购方开出的收购价格就可得知,无论是南-钢联合开出的5.86元/股,还是迪-康开出的7.04元/股,都明显低于现行市场流通值,而国外通常都是以高出市场的价格发出要约收购的。不难想象,除非此后股价出现剧烈波动,否则这样的要约很难得到流通股股东的回应。因此这样的要约收购,对中小投资者很难形成真正的“诱惑”。
三、相关法律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法律之所以作出要约收购的规定,从理论意义上说,是基于公司收购会对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在收购者取得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取得控制权的时候,收购者即新的大股东有可能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来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消除其他股东的疑虑和对收购方的不信任,法律赋予小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即可以选择是否按照一定价格向收购者卖出股票而退出公司。因此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贯穿的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众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而对收购者课以法律上的义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对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产生最直接影响的是收购者、目标公司大股东和目标公司管理层这三类主体,对此我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都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1、强制要约。当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30%时,必须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规定,本身就是基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其立法目的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赋予目标公司股东知情权和选择权,以“用脚投票”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信息披露制度。要约收购的核心就在于信息公开,避免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因信息失衡导致交易本身失去公平性,使广大股东能够在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判断决策。收购公司必须对收购方案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披露目的、要约价格及计算基础、收购期限、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等。
3、收购价最低标准制度。收购价格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了要约价格的最低标准,即不得低于以下价格中的较高者:一是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购买该公司上市交易的该种类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是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前30个工作日该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的该种类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股份和**集团的收购价正是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来的。
4、承诺撤回权。与收购人在要约期内不得撤回收购要约相对,投资者却享有承诺撤回权,这不能不说是对投资者的倾斜保护。所谓承诺撤回权,是指在整个收购要约有效期内,或收购要约成为无条件之前,中小股东即便先已承诺出售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票,仍有权撤销该承诺。这就给予了投资者很大的思考余地,甚至可以反悔,从而减轻了过早承诺的压力,以便作出最佳判断。
5、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诚信义务。作为要约收购中的重要角色同时也是最主要的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主要包括真实披露信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相关保密义务等。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还特别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接受收购要约、拒绝要约或保持中立提出建议,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从而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更多的判断依据。
6、平等对待原则。法律规定,持有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的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相同的待遇,收购人在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和作出的变更事项,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有权接受要约的所有股东。如果只是部分收购,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方拟收购数量时,收购方应依同一比例从每位承诺股东手里购买。
7、停复牌制度。**股份和**集团在收到要约收购后都实施了停牌,对此,有的投资者不理解,其实这正是合理消化收购信息,防止剧烈波动,保持市场稳定的一项措施。
8、强制收购。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当收购人持股达到75%,上市公司将终止上市。因此,如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为目的,在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即便不以终止上市交易为目的,一旦收购人持有股份达到90%,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依然可以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必须接受。
由上诉资料,我们知道了并非投资者期望中的要约收购是什么,相关法律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有什么,小股东不同意要约收购如何应对。以上就是由华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小股东不同意要约收购的要如何处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欢迎您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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