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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说没房网签没备案属合理的行为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17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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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说没房网签没备案属合理的行为吗?

是不合理的行为。

网签是网上签约的简称,常见于房地产交易领域,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形成网签号并在网上公布,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在电子商务领域又称为电子缔约、合同网签。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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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打官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1)要审查资格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

(2)要了解机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3)要签订协议

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4)要授权明确

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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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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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卖了没过户现在联系不上人报警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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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卖了没过户现在联系不上人报警是否有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车辆过户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 汽车买卖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在当事人之间在性质上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并没有形成物权关系,此时产生的只是债权,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法律在此规定必须履行登记义务,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要求,是物权的实现方式,并不是合同生效、债权成立的条件。 如果车卖了,还没有过户口,人找不到了,卖方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车辆停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签订购车合同的潜在风险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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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购车合同的潜在风险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未签订购车合同的潜在风险及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汽车购买未签订合同引发的法律问题解析如下: 首先,由于缺少正式书面契约,定金罚则在实践中难以顺利执行; 其次,这将引发诸多争议性的问题,且在发生争端时,处理方式会变得相当复杂;再者,若发生争议,我们将无法依据既定的合同约定提起诉讼程序,需要另行开展证据收集工作,由此加重了维权过程中的司法压力。 此种情况下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援引自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即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充分的法律保护效力。 通常情况下,依法订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本身产生约束力,但当法律对此另有特殊规定时,该项原则不受限制。 同时,根据该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正常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定金应折合成货款或进行回收。 而在债务人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履约,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预期效果的前提下,未实际支付定金的一方可请求将定金退还;收取定金的一方若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未能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完成,则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运输合同履行地怎样确定

法律顾问律师51分钟前回复:

关于运输合同履行地怎样确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是各有不同的,不一样的合同具体的履行地点也是不一样的,如何能更好的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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