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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重组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6 943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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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与突破。从条文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它的设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因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因素,其行为有可能不当或不法,从而伤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其二,人民法院虽然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方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职责,但是因为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冲突众多、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耗时又长,人民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单单靠法院的监督,难免会有所疏忽;其三,债权人会议虽然对管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另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其四,债权人会议主席虽然可以代表债权人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其职能主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难以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的工作。因此,有必要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职能。基于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专门作了规定。



但是,如何产生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破产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仅仅在六十七条笼统地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从该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然而,如何规范有序地从人数众多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出合适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这的确是一件比较复杂棘手的问题。如果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先行决定候选人,可能会给广大债权人造成一种误会,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同时容易使广大债权人产生逆反心理;如果只是简单地直接让债权人会议选举,那么多债权人大多会站在各自的立场,很难形成比较集中的意见,可能会造成非常混乱的局面,也会消耗很长时间,这个问题引起了广大债权人的广泛关注。在实践操作中,我们结合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慎重研究,特别是最近我们受理了一批在全省、全国范围内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我们做了大胆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首先,我们依据破产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职责》。在多数债权人赞成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前提下,在债权人大会上宣读,目的是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职权范围,也就是说需要干什么工作,让广大债权人了解债权人委员会究竟有什么权利和职责,以便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参选债权人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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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实施股权回购?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实施股权回购 严格而言,股权回购乃指有限责任公司买回股东所拥有的公司股权。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具有以下任一情况的有限责任公司,反对该项议决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赎回他们的股权: 1.若公司连续五年未按期将利润分配给各股东,但这五年间却是持续盈利且满足本法中有关于利润分配的所有条件; 2.若公司实施了合并、分立或转移主要资产等重大决策; 3.或者是当公司章程明确的经营期限到期或者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发生时,股东们能够在股东会会议上集体做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得以继续存续。 一旦股东会会议上通过决议,自那日起六十日内,若股东和公司未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协议,股东便可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的九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异议股东有权依法采用协议回购或者诉讼回购的方式行使股权回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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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本比例规定是怎么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注册资本比例规定是多少,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得出明确的限制性的规定,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出资是按照认缴制度,在公司章程当中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一下具体的出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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