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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43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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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发表作品,是享有相应的著作权的。著作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具体有很多内容,署名权是其中一种,那么,署名权保护期限是多久?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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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署名权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这样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对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二、署名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当作者选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对于合作作品,各个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权,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议决定。

2、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无论伤口其他权利保护期是否届满,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在任何时候者是不可侵犯的。

3、公众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范围内使用作品时,虽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4、禁止他人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姓名发表,或者未参加创作而作者一起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第3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为猎取钱财,将他人的姓名冠于自己创作的作品之上出版销售的行为,不是著作权法领域中的署名权问题,而是假冒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因为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对于自己没有创作的作品,也不存在署名权的问题。但假冒他姓名无疑是一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尽管署名权是法律赋予作者所享有的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对它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不违背惯例的情况下,可以省略作者的姓名。对于实用的作品,如建筑物等等,实用作品载体的所有人可以不在载体上署作者之名。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是受到终身保护的,只要著作权人存在的,就有署名的权利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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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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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他人恶意抢注的应对策略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遭他人恶意抢注的应对策略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商标遭他人恶意抢注的应对策略 如贵方的商标遭他人恶意抢注,应立即采取行动,即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后,及时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处于初步审定阶段并已发布公告的商标,其保护期自公告之日起为三个月。 此时,任何符合法律规定并存在合理利益的相关人员或组织均可就此提出异议。 在这期间,若未收到异议声明,商标便将获得批准并注册,随后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进行公示。 同时,应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所有商标注册行为都需遵守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以及不可通过不合规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原则。 若贵方的商标已成功注册,但贵方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欺诈性或是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注册的情况,参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贵方可向商标局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 如果已有其他单位或个人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亦有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务必密切关注商标的注册状态,确保符合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维护贵方合法权益和品牌形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是这样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教师资格证被培训机构盗用并注册了营业执照

孙赫律师48分钟前回复:

你好,我擅长这方面纠纷,可以向我下单咨询。

如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如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的,其余情况不可以申请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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