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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如何进行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42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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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都要有自己的企业法人,当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的时候。我们的企业法人是需要还债的,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如何进行。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及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等,均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对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未作规定,为使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更为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法律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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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界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二、企业法人破产宣告通知的时间规定。企业法人破产由人民法院公告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三、关于清算组。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成立,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四、关于和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宣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五、关于抵押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己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六、破产财产偿付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效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还债。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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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需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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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商需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代理商需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作为代理人,需依法申办各类营业证件。 根据国家法律条文之规定,任何依法批准设立之公司,皆须经由相关司登记机关颁发公司之营业执照。 此营业执照上签注之日期即被视为该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之日子。 此外,公司营业执照内应明确注明公司之法定名称、总部及注册地、注册资本额以及经营业务范围之详细信息,乃至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资料等诸多内容。 如若上述记载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事项产生任何变化,公司必须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变更登记手续,并由司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条,依法成立之公司,均由公司登记机关赋予其向公司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署之日即为该公司之正式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内应明示公司之法定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事实与情况。 如营业执照内所记载之事项有可能发生变更,公司则必须按照既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事宜,并由公司登记机关相应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以予确认。

一人公司的特点包括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一人公司的特点包括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一人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又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人公司仅有唯一的股东,即股东的唯一性,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且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一人公司仅需股东签章确认后即形成有效的决定。 其次,虽然一个人有限公司,即一人公司的股东出资以后,若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时,该股东不必以自己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但需注意的是《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就是我们常说的揭开公司的面纱,为的就是避免一人公司股东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防止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这也是一人公司相比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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