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资产管理 > 公司增资 > 伪造金融票证虚报注册资本应该如何定性

伪造金融票证虚报注册资本应该如何定性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12-02-23 3033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12022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案情:被告人陈某至12月在担任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被告人张某,在上海某置业公司等557家单位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通过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工作人员)伪造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交由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先后使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等557家公司以上述虚假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13.8亿元。

另外,被告人张某至7月期间,还伙同被告人刘某,在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通过上述手法先后使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万元。

华律网

分歧意见:对本案被告人既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又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否成立牵连犯?存在两种不同的定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名被告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现金解款单属于金融票证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所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现金解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规定:银行现金解款单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指的金融票证范畴。三名被告人经共谋伪造了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某支行的印章,制作了虚假的银行现金解款单取得虚假验资报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后来三名被告人又通过利用伪造的银行单据获取虚假的验资报告,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又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但根据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原理,应当采取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名被告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理由是:三名被告人主观上都明知要求其提供验资报告的公司登记申请人没有实际的注册资金,后经共谋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等银行单据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虚假的验资报告,再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尽管被告人在实施骗取公司登记行为过程中采取了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法,但由于这些伪造的银行单据不能进入金融流通领域,无法体现金融票证的汇兑、支付、结算、融资等功能,因而难以对金融票证和货币的正常流通活动造成直接的侵害,因而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也就不构成牵连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骗取公司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而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具备的主观罪过。在本案中,被告人使用伪造银行单据这一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其犯罪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三名被告人尽管并不属于公司登记申请人,但是对于申请登记成立的公司并没有实际注册资金是明知的。在明知公司登记申请人需要虚假的验资报告来骗取公司登记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使验资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提供给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达到骗取公司登记的目的。三名被告人之间已经形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的意思联络,在主观上具备了骗取公司登记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都分别采取了伪造银行单据骗取虚假验资报告并取得公司登记的犯罪行为,因而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客观要件。

其中,对本案被告人实施伪造银行单据这一欺诈手段的行为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由于被告人伪造银行单据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达到骗取公司登记(这一主观目的已被其结果行为所证实)而非具有使伪造的银行单据(金融票证)进入金融流通领域的目的;因此,被告人不具备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观要件,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共谋伪造银行单据的目的在于使验资机构根据这些虚假的材料制作验资报告,提供给公司登记申请人,使公司登记申请人在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设立公司实质要件的情况下骗取虚假的证明文件,最终取得了公司登记。整个行为紧紧围绕公司、企业的设立程序展开。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就是让其他相对人在与上述公司的经济往来中失去资信保障,直接危害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中的公司登记制度,因此,该行为在客观上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体要件。

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秩序,而金融管理秩序是国家管理金融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保证金融活动及其相关活动正常进行而建立的调控秩序,其重点在于保障货币正常流通和信用活动。由于本案被告人伪造的现金解款单并没有进入相应的金融流通环节或用于取得对价,这些金融票证与其他伪造的银行单据实际上起到了一个虚假的资产证明作用,并以验资报告的形式得以体现。由于这些银行单据不能进入金融流通领域,无法体现金融票证的汇兑、支付、结算、融资等功能,因而难以对金融票证和货币的正常流通活动造成直接的侵害,因而不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客体要件。

(三)本案社会危害性体现为对公司登记制度的侵犯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刑事司法人员认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标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内涵十分广泛的范畴,而衡量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取决于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等。在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伪造银行单据获取验资报告再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危害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中的公司登记制度而非金融票证安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而非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所以,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中的公司登记制度的侵犯和藐视。

(四)本案具有牵连关系但并不构成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主要特征是两个以上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且都成立独立的犯罪行为。从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看,被告人为了骗取公司登记而采取了伪造银行单据的手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几个行为之间确实存在着形式上的牵连关系,如伪造银行单据与骗取公司登记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是,这种牵连关系并非属于牵连犯,因为牵连犯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数个行为都必须是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本案被告人实施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等银行单据行为难以成立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主要原因是,该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对被告人伪造银行单据这一行为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看待。而根据刑法理论,一般的违法行为与另一个犯罪行为是不能成立严格意义上的牵连犯,所以,本案不能适用牵连犯的从一重处断原则。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特邀律师:
陈龙吟团队律师 四川成都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房地产法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业界的肯定。陈龙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士、川内双一流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刘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翁玉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廖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曹倩,成都理工大学法学学士。详细>>

在线咨询
  • 公司增资后章程怎么变更

    2024-04-24122 人看过

    在公司增资以后,变更公司章程的流程有公司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所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如果是委托第三方的话,那么还需要提交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的相关证件,同时还需要提交已经修改的公司章程修改原件。关于公司增资后章程怎么变更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公司资产管理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859 人,获好评率 100%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

  • 扩股增资属于改制重组吗

    2024-04-221133 人看过

    扩股增资属于改制重组,属于内部重组。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表决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议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起到公示的作用。关于扩股增资是否属于改制重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增资扩股是不是收购以及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

    2024-04-221170 人看过

    增资扩股不是收购,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主要包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以及新股东投资入股三种。关于增资扩股是不是收购以及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民法典规定企业之间是否可以互相拆借资金

    2024-01-155510 人看过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关于民法典规定企业之间是否可以互相拆借资金的更多内容,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 公司增资的程序

    2024-01-15144 人看过

    公司增资是一种为了拓宽业务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增资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而我国对于公司增资的程序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公司增资的程序是如何的呢?公司增资的方式又有哪些呢?今天就由华律网小编来为大家整理一些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整理

  • 增资扩股不是收购,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主要包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以及新股东投资入股三种。关于增资扩股是不是收购以及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

  • 扩股增资属于改制重组,属于内部重组。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表决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议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起到公示的作用。关于扩股增资是否属于改制重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减资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申报公司的变更登记。关于有限公司增资减资的程序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增资的程序有以下几点: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办理变更登记。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增资流程是怎么样的?华律网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下面的内容。希望大家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帮助到大家。一人有限公司增资流程是怎么样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增资的程序有以下几点:1、由股东会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由表决权的...

  • 市值和总资产的区别是,市值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总价值,而总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能带来收益的资产。市值只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而总资产是由公司、合伙企业等所拥有。关于市值和总资产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能够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以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能够确定股东权的大小,以便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核发日期,能够确定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起始时间。公司出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牵涉到股东出资额变动,股东自身发生股权部分转让、赠与、继承人继承等事项时,出资证明书的凭证作用显得更为重...

  • 专利评估。专利评估机构的选择,尤为重要。评估机构的资质和经验,将影响专利增资的每一步,对专利增资成功与否起到重要作用。专利评估机构,要有资产评估资质。办理专利过户手续。根据工商局规定,用于增资的专利必须是股东拥有。关于如何办理专利增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股东的权利是啥,是什么相关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5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的权利是啥,是什么相关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东的权利如下: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5、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股东带来很大利益。 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在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公司资产管理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

公司主要特征包括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2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主要特征包括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的基本特征在于: 1、公司是资本的联合而形成的经济组织。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5、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6、公司依照法律设立和运行,是规范化程序较高的企业组织形式。 7、公司是永续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融资租赁公司是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可以给承租人提供租赁物,来收取租金。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有区别吗 有区别二者区别如下:1、主体要求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开具发票?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关于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开具发票?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开具发票 子公司与母公司作为完全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彼此间进行商业贸易活动时依法享有开具发票的权利,同时应诚信纳税。 然而,对于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而言,情况便有所区别。 若承包单位仍然采用分支机构名义来开展外部经营业务,那么分支机构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收益将由总公司进行统一汇集并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容冲突怎么解决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容冲突怎么解决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容冲突的解决办法是: (一)如果合伙协议在前面,公司章程在后面,毋庸置疑,后面的肯定优先于前面的,因为有登记的协议的效力肯定优于没有登记的,有备案的优先使用。 (二)如果公司章程已经交上去了,后来又做了一个合伙协议,这种情况下按照生效时间前后来解决。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