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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公章是否有效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6 13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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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公司在进行业务交易的时候一般双方需要签订合同并且盖章,但是有的公司面临破产注销,这样的话就比较麻烦了,面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对于公司注销公章有效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公司注销公章是否有效吗

公司注销时公章是要销毁的,因此公司注销后公章是没有法律效益的。

企业注销时,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注销原因具体如下:

1. 股东或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

2.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3.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且不续;

4. 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5.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6. 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7. 公司吊销或撤销后转注销。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相关规定

1、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2、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

3、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相关的文件

4、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公司注销时公章是要销毁的,那么公司注销后公章是没有法律效益的,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以免日后产生合同纠纷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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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合同只有公章和法人章是否有效
注销营业执照是否需要公章
收据上盖解散公司公章有效吗
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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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吟团队律师 四川成都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房地产法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业界的肯定。陈龙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士、川内双一流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刘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翁玉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廖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曹倩,成都理工大学法学学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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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几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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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几个股东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非上市股份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之初两个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必须为2至200人。 这是最初的股东人数。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股东人数可以增加。 但是公司向社会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时,股东的数量要大于发起人的数量。 发行新股时,也会增加股东人数,而且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并以持股的方式享有股利、红利的个人或者单位。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哪些规定呢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怎样的要求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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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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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 潜藏的股东即我们常说的隐性股东,其含义是指在某种特定场合下,为规避现行法律制度或因其他各类原因,假托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身份进行出资,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注册档案中所记录体现的却是他人的出资者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股东有权通过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包括实物资产、智力成果和各类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等;如果这些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则不被允许成为出资的标的。 对于那些被确定为出资资产的非货币资金,必须经过严格的价值评估和财产核实,确保其估值恰当合理。 此外,若法律法规已对主要出资资产的评估定价作出明确规定,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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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哪些,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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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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