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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有效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0 799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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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遇到了签空白合同的情况,自己在空白合同上面签字了,对方也在空白合同盖了公章,符合合同效力的所有条件。但空白合同上面并没有具体的内容,华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空白合同知识。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有效吗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被代理人及行为人客观的共同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从一般的认识上能够判断出它们之间具有代理关系,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征。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盖章合同书;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被代理人应当知晓但未明示声明反对;行为人曾经凭借被代理人的授权,与相对人就某一特定事项作出代理行为,代理人被取消代理权后,被代理人未明示通知相对人,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该事项与相对人进行行为等情况。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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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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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预防空白合同
劳动者遇到了空白合同可以签订吗
签订空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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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关于非法转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非法转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倘若存在非法转包行为并导致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那么这种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需想把自身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交付他人完成时,必须先获得发包人的明确许可且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若未得到发包人的明确批准,擅自将承包的项目进行二次分包或转包的,便构成了违法分包的行为,由此引发的后续问题不仅会增加处理难度,更可能使承包方为此背负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特征。 发包方有理由信任承包方能够完成工程项目,因此才能放心将工程交给承包人实施。 然而在此前提下,承包方如未经发包方的明确授权,便没有权力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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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是否构成因缔约过失而需承担的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口头协议是否构成因缔约过失而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口头形式确立的协议并未明确涉及过失缔约责任的设定。 但是,如果在合同形成过程中存在以下任一状况,可能会导致对方有所损失,进而需要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就是以订立合同为名,但实际上却是有预谋地进行恶意磋商的现象; 其次,故意对已签订合同至关重要的核心事实有所隐瞒或递交虚假信息也是需要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之一;最后,过度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其余任何有违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都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详细内容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条的相关条款,如其中所述,当签订合同时出现以上任一情况并引发对方损失时,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子合同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顾问律师43分钟前回复:

关于电子合同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电子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且具有可靠的数字签名的,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与其他形式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所谓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税点开错,对方不给退回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税点开错,对方不给退回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税点开错,对方不给退回应该作废处理,重新开具。 如果对方拒不退回,可以向对方主管税局举报,或按发票丢失操作,自行冲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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