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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允诺行为的认定,包含哪些特征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590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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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表意人即负有了其为自己所设定的义务。那么,单方允诺行为的认定,包含哪些特征?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单方允诺行为的认定,包含哪些特征

一、单方允诺行为的特征

单方允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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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允诺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因而区别于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合同不可能成立。

2、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法律允许民事主体根据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并自愿承担由此发生的债务。单方允诺不需要相对人付出对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合同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单方允诺中并不体现。

3、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的,凡是符合单方允诺中所列的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如公交公司作出了“六·一”儿童节儿童免费乘车的允诺,则儿童均有免费乘坐的权利。

4、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

单方允诺虽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由于债的关系的主体都应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对人不确定时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成立。单方允诺之债为附条件的债务,当具备条件的相对人出现时,单方允诺之债对双方当事人生效。

二、单方允诺行为类型

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单方面为自己设定义务,同时允诺给予他人权利的。换句话说,单方允诺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单方允诺行为分为三类:即要约行为、先合同义务行为、要约邀请行为。

1.要约行为。这里所说的要约行为是当事人单方面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含有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此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要约行为。例如,在遗赠中,一旦受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遗赠,则遗赠合同就成立了。再如,遗失了物品而张贴的寻物启事中“送还者酬谢XXX元”;公安部门为尽快破案发布的“举报重大线索者奖励XXX元”等等这些悬赏广告中,一旦发布人单方面明确了要承担向多数人发出要约的责任,该行为即为要约行为(而非要约邀请)。当物品被送还失主、重大线索被知情者举报时,要约被相对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在此种情况下,单方允诺者即为要约人,其要约行为得受《民法典》的约束,一旦他违背自己的单方允诺,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先合同义务行为。先合同义务行为是指缔约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前来订约方的人身、财产、交易安全所应尽到的义务。它包括了缔约前商家的商业广告行为、宣传活动,以及为顾客所提供的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先合同义务本质上是一种使人信赖的义务,它直接产生于《民法典》,而使人信赖的义务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义务化的直接表征。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从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且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即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邀请行为。现实生活中,有的商家为了促销,称其店内商品“全场打X折”,甚至打出“本店拆迁,挥泪大甩卖,一律半价”的招牌。实际上是商家盗用了减价之名,而行欺骗顾客之实。比如,“全场打X折”是在商家把全部商品整体提价后再打的折扣;拆迁甩卖的店子一年也未见迁走。商家的这种宣传行为就只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因为此种性质的单方允诺行为并无实质内容,或者说选择订立合同的权利仍保留在顾客一方,在商家与顾客之间还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此种商家的单方允诺行为只能算是商业信誉问题,即只能是道德层面上的应受到社会谴责的行为。当然,如若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了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还是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

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单方允诺行为方面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单方允诺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其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您对单方允诺行为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让律师结合您的具体情况给出合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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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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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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