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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否属于要式行为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3 12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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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一些票据签发、票据承兑或是票据背书等行为都是我们常规说的票据行为,这些行为都代表着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票据行为本身来说,票据行为属于要式行为。一起来看看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解答吧。

一、票据行为是否属于要式行为

1、票据行为属于要式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够成立和生效。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书面形式上。票据行为(票据意思表示)必须记载于票据的票面,采取口头和默示的形式则不能成立。记载于票据以外的其他载体的,也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为票据行为人必须要签章。票据法上,票据行为人必须签章才能够满足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因此,票据行为人,必然是票据上的签章人。

(3)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在,每一种票据行为都有特定的“款式”,也就是说:法律针对每一种票据行为,分别规定了哪些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不得记载事项等。如果绝对必要记载的而未记载,或者记载了经记载则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票据一般背书的效力有哪些

关于票据一般背书的效力,具体如下:

1.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关于这种背书的法律效力,票据法教科书大都论述了三个方面,即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转移效力使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给了被背书人,这也是双方当事人追求的目的;权利担保效力使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须对其转让的票据负担保责任,即当该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得不到付款时,由该背书人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的票据金额以及该金额在一定时期的利息和法律规定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为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强加给背书人的;权利证明效力在此并非指每一次单独的背书都具有此效力,而是指当一张票据经背书转让后,无论该票据上有几次背书,均须符合票据法要求的背书连续性,最后的持票人凭连续的背书就可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无需再举其他证据。如果其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不具有连续性,票据债务人将以此为由对其行使抗辩。

2.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授予他人代其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而为的背书。持票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亲自行使票据权利,尤其当企业所持票据为转帐票据时,该企业通常需要将票据存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委托该银行代其转帐。为此,持票企业就需要在票据上作委托收款背书,这时,作为被背书人的银行,依此次背书取得的是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产生的最重要的效力就是代理权的授予,一经为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将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授予了被背书人。同时,委托收款背书也能产生权利证明效力,即票据上的各次背书如果具有连续性,就能够证明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委托收款背书具有证明持票人享有代理权的效力。正是由于这种背书不是为了转移票据权利,所以,一旦被背书人(即持票人)行使权利遭到拒绝,不得向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因为持票人遭到拒绝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背书人(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承担。由此可知,委托收款背书不具有权利担保效力。

3.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以担保其所负债务而为的背书。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当然可以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作担保,如一企业需要在银行贷一笔款,除了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外,尚需向银行提供担保。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票据等有价证券作担保是有效的。该贷款企业如果欲将其持有的一张票据提供给放贷银行作担保,就需要在票据上作质押背书,当企业在贷款到期不能还贷时,银行就该质押票据优先受偿,即行使票据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经质押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就该票据享有的是质押权,而非票据权利。

小编对这个问题所进行的解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我们应当了解到票据行为是属于要式行为的,票据都是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记载于票据以外的其他载体的,也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会生效,所以它应当是属于要式行为。华律网小编很高兴能为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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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票据行为有几种
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
票据行为无效票据是否有效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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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需要如何进行分配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伙合同终止,不论合伙财产有多少,是否足以清偿有关费用和合伙债务,都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处理:一是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 二是清偿合伙债务。 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和清偿合伙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财产,才能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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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风险提示: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

我想注册一个汽车租赁公司

安治国律师团队27分钟前回复:

您好,注册公司可以去工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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