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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二者有什么不一样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871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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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侵权责任行为,对于侵权责任可以区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当然,这两种光从名字上面看就是有显著区别的,那究竟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二者有什么不一样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行为人虽不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民事责任不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比如,《民法典》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都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侵权损害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和处理,不能适用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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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归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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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2]《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草案建议稿)》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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