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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0 2048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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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个人合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下产生的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大量存在,以某一项经济项目的开展而成立,也以该经济项目的完成而终结。

就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及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来看,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均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以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也有部分个人合伙无书面合伙协议,在这里,笔者主要探究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感觉最高院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此处,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第二层意思对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规定得更为宽松,但也对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在审判实践过程中,个人提出有合伙关系往往是在如何分配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在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的约定办事。但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一方主张有合伙关系要求分配合伙利润,而另一方往往否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主张有合伙关系的个人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提供两个以上证人证言用以证实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就成了确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关键。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在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基础上“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应当理解为第一,两个证明人应当与合伙无利害关系,即该证明人不得有与一方有亲属、朋友关系或也可参与合伙利润分配等存在作证不利于另一方的情形,第二,无利害关系人应属于曾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知晓合伙的具体内容,对合伙形成合伙约定清楚、了解的人,而且该无利害关系人并非只是听某一合伙人说过或从其他第三人处听说过有合伙一事。第一点容易把握,但对第二点较难掌握,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容易忽视的地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为证明有合伙关系往往会提供不少无利害关系证明人,这就要求我们仔细审查该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内容,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如该利害关系人没有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如个人之间如何投资,投资比例,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等具体内容均不知情,仅仅在作证过程中只是陈述听当事人一方或从其他人处听说过进行了合伙,或猜测存在合伙情形,则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具有个人合伙关系的目的,即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个人合伙关系。

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一旦认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也就意味着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取得了合伙人地位,可以对合伙事务享有处理权,对合伙财产享有结算、分配等权利,所以,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要慎之又慎,既要保护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合伙经济体的正常发展。

以上就是“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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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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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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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融资租赁公司是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可以给承租人提供租赁物,来收取租金。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有区别吗 有区别二者区别如下:1、主体要求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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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开具发票?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开具发票 子公司与母公司作为完全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彼此间进行商业贸易活动时依法享有开具发票的权利,同时应诚信纳税。 然而,对于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而言,情况便有所区别。 若承包单位仍然采用分支机构名义来开展外部经营业务,那么分支机构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收益将由总公司进行统一汇集并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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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容冲突怎么解决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容冲突的解决办法是: (一)如果合伙协议在前面,公司章程在后面,毋庸置疑,后面的肯定优先于前面的,因为有登记的协议的效力肯定优于没有登记的,有备案的优先使用。 (二)如果公司章程已经交上去了,后来又做了一个合伙协议,这种情况下按照生效时间前后来解决。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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