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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262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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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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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合同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买卖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买卖合同中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买卖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买卖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买卖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在买卖合同中具体、明确地约定。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卖合同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买卖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卖合同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买卖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买卖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民法典》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买卖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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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交物业费有滞纳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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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迟交物业费有滞纳金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要看物业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所谓滞纳金并不是罚金,而是合同关系项下的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民法典》规定如果高于实际损失的30%,可以要求调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管公司无权擅自收取业主滞纳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另外,水电的供应及费用的收取是业主与水电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物业费的缴纳无关,物业公司无权因为消费者拒缴物管费而停水停电。

普通合伙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协议

法律顾问律师10分钟前回复:

关于普通合伙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协议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该法禁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就成。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使得公司的合伙法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成了。 除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的合伙企业法的第二本书法第十五条,但法律另有规定。 合伙企业法允许参与的伙伴关系,这意味着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法人(普通有限)的方式合作是再投资。 但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和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然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这家公司后来被占用,投资风险是不是适当扩大呢可以肯定,这确实增加了一个融资公司的风险。 但相应的,同时也扩大了投资公司,以及是否占用一般合伙人的身份,在公司自身,如果玩不起,你可以做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的决定。 事实上,即使职业是普通合伙人,风险公司的连带责任是不难理解的。 首先,合伙债务清偿的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合伙对其债务,应进行以其全部资产清算。 合伙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债务的,合伙人。 可见,法律承认的合作伙伴为一组独立的,外债应先还清财产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合作伙伴不够还清仅负连带责任。 因此,当因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被起诉,其他合伙人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一个合伙企业财产的债务。 本章程的规定,并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的风险,原来的投资者。 其次,根据公司法,决策公司的股东投资计划股东大会,是否参加了合作伙伴关系,实际上,由股东自己来决定所拥有的。 这些公司参与创投的股东,可以看作是该公司的一个正常的商业风险。 股东是否同意参加该伙伴关系,这取决于投资回报和相应的风险权衡和信任,在合作伙伴的程度。 因此,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列为第一条完全由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职业。

关于房东克扣押金问题

韩彬律师12分钟前回复:

你好,以你所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案建议你先与房东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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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江涛律师12分钟前回复:

继续说一下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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