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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状告开发商 法院认定无权起诉

时间:2015-01-14  |  作者:孙心远  |  浏览:8194  |  举报

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民间性组织,它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着全体业主的利益,履行相关的职责,而当业主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业委会能否代表广大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呢?

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民间性组织,它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着全体业主的利益,履行相关的职责,而当业主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业委会能否代表广大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呢?

单元门无法使用 开发商置之不理

王某、刘某等人于2012年先后购买某小区的楼房并入住,可住进新房没多久的他们却因为楼道单元门的问题而烦恼不已,原来小区内的多个楼道单元门根本无法使用,外人可以随意进入单元楼内,王某等人觉得自身的安全受到严重的影响,随后,他们多次找开发商反映此情况,可开发商却总是听而不理。

借用维修基金 公用设施得以维修

在向开发商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王某等人只好向业委会及物业、房管部门投诉,事情终于有了转机,小区业委会在得到市物管办同意之后,借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对所涉楼房的多扇单元门包括可视对讲系统进行了修理,共计花去三十余万元,单元门终于可以正常使用了。

要求偿付费用 业委会状告开发商

因王某等多名业主购买的房屋均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小区业委会和王某等6名业主均认为维修的义务应由开发商负责,而正是由于开发商的不作为才导致业委会借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其理应偿付修理单元门的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偿付单元门的维修费用。

庭审中,开发商对单元门损坏的事实无异议,但却认为业委会系非法人主体,其无权起诉,而王某等六名业主只能代表个人,不能代表小区所涉单元楼的业主,不具备主体资格,他们都无权打官司

理清法律关系 法院认定无权起诉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并不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活动的后果将归于全体业主,民事责任最终由全体业主承担,本案所涉的单元门属于住宅公用设备,在业主的共同利益受到损害时,业主可采用诉讼代表人等方式提起诉讼进行解决。业委会依法针对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不能取代全体业主以民事权利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仙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答复:金湖仙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修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结合本案,单元门系在已移交后原告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费用,不在答复的列举之列,小区业委会及六名业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一审作出裁定后,双方均未上诉。

  • 作者:孙心远律师 [江苏-苏州]
  • 专长: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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