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故发生地在进入单位大门前有一定坡度,在车辆进入单位大门时,车头亦被抬高、被害人赵某清因与相关单位沟通问题未果,自行躺在行车通道的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客观上超出了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张中华驾驶车辆并无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表现,其在驾驶车辆进入单位时,受外界因素干扰,无法正常行驶并被阻挡了视线,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本案系多种因素导致的意外事件,不宜苛求驾驶人员对此做到提前预判或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中华二审依旧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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