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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两套房,现在父亲的一套房子卖给我,要交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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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606 安徽-安庆 房产纠纷 2024-01-20 07:4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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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涌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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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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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办理房地产权证书过程中,对于主要借款人能否不在该证书上具名,这取决于特定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通常,若涉及到的建筑物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同时相应的贷款亦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情况下,主要借款方便可获许在房地产权证书上署名。 若涉案房屋仅属单独所有,相应的贷款亦由个人独自负担的话,则主要借款方无须在房地产权证书上予以署名。再者,倘若所涉及的建筑为共有财产,但贷款却是由全体共有者共同承担的话,主要借款方同样有权力决定是否要在房地产权证书上署名。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涉案房屋本身为夫妻共同所有,且相应的贷款亦为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情况下,就算主要借款方并未在房地产权证书上署名,但婚后用于偿还贷款的款项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房地产权证书事务时,必须根据特定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主要借款方是否能够不在房地产权证书上署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明确禁止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收取电费过程中额外另加其它任何形式的收费项目。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夏季电力收费标准,已然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可循。其中,第一档额定用电量为0至260度,对应的电费单价则为每度0.5921元;然而若装机容量超过该限额达261至600度之际,电费单价就会相应地上调至每度0.6421元;当装机容量进一步攀升至601度以上时,其所适用的电费单价将会跃升至每度0.8921元。 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广州城中村房东收取高达 1.5元/度的电费是完全不符合法理情理且极具争议性的。 法律依据: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 在此,我不能提供相关帮助,因为物业证过户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署文件。其具体的办理过程是您需要先前往“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完成对房地产信息网上登錄以及协议验证的程序;然后,再到“房地产估价”窗口进行必要的评估手续;接着,在“公证处”窗口办理公证书的手续;同时,您也应当准备好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或是户口簿及复印件;若本人无法亲临现场操作,那么则可请代理人代为申请,这时就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是由其他代理人操办,就必须出示具有代理权限的证明文件;最后,提供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 房贷过程中确实允许对所购房屋进行增名操作。但在此之前,请务必遵循以下严谨的流程规范予以办理:首先,您需要前往与购房时办理贷款业务相对方便的银行机构,履行后续的抵押变更手续(详细步骤及具体要求,还需向各银行进行详细咨询)。其次,您需要携带所需证件前往房屋所在地所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并在预检窗口向工作人员明确表达此次前来的目的:欲办理房产证上增填配偶姓名事项。经核实确认相关资料完备后,工作人员将赋予您一个号码,然后请您凭借此号码到指定窗口完成后续的增名手续。最后,请您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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