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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目录

  • 1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新规定鼓励证人出庭作证

      在行政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据介绍,在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证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或不愿出庭作证,特别是不敢为原告出庭作证的现象比较突出。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就会使当事人正当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使案件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为加强对证人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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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申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做出具体界定: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它还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规定指出,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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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

      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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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原告或者第三人出庭作证情形

     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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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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