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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老家做媒定亲的,交往一段时间发现女孩子不合适自己,我可以向她父母可回彩礼钱吗这构成事实婚姻或事实夫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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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事实婚姻,没结婚可以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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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莉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马莉律师,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四川省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优秀研讨员,成都市金牛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国际注册家庭财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成都市第七届律师大会武侯分会正式代表。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高校工作8年,法学讲师职称。离校后分别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至今一直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正直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逻辑思维严谨,办案细致亲为。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勤勉踏实的精神多次受到客户的亲笔信表扬和锦旗赠送。在婚姻家事领域擅长调解和诉调相结合。案件的处理不仅常得到委托人的肯定,也能得到对方的肯定,实现双方均满意的效果。在私人律师领域,为企业家个人、家庭及企业提供服务、保驾护航。擅长在民商领域为个人、家庭、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事、私人律师、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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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 【法律意见】
    不予结婚的都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条件,未到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重婚的,以及近亲属等一系列情况。

    【法律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五项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第(五)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构成了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是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若存在胁迫问题,也被婚姻法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以上五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指的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
    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双方未共同到场,在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 可以协议一个财产协议就可以了,如果有贷款的话,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还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 2022/02/16 14:52:0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2020/04/30 16:13:0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0/04/26 16:13:00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 2020/04/30 16:14:00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关于赠与的财产是否构成夫妻间的共同财富,需要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如下:首先,假如该财产在婚姻缔结前就已经作为礼物赠送给某位配偶,那么其便不再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倘若此类财物是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作为礼物赠予,除了受赠人明确告知这是赠送给自己的特殊礼物之外(需要有书面确认),否则都将被作为授予者一方的独立私产进行认定。最后,如果这种情况出现于合法婚姻关系仍然延续的阶段,其中一半的财产是在未得到同居伴侣明示为本人独特赠礼的情况下获得的,那它就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资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在医学领域,罹患疾病本身并无法成为申请获取经济补偿的依据;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其独特性和特殊情况,若一方因病面临困难境遇,另一方应当基于其个人财产状况,提供相应的援助。具体援助方式可由双方协议商定。在双方皆自愿决定通过政府机关办理法定离婚手续的前提之下,若彼此就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事宜已经达成共识,那么法律将尊重且执行这一意愿决定,无需再对这个过程进行额外的干涉;反之,若双方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存在分歧,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则需要诉诸于司法途径,请求法院代为裁决解决。

  • 在被继承人身故之后,如若生前曾留有遗嘱,则应当依据遗嘱内容来确定财产分配事宜;倘若遗嘱中并未明确指出当事人享有继承权,那么也就意味着其无法行使相应权利。若是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那么便需按照法定继承法进行财产分割。而在被继承人与其继女的关系上,若二者间存在扶养事实,则继女有权参与继承;反之,若双方并不存在扶养关系,则继女将丧失继承权。具体而言,若继女在其母亲与继父缔结婚姻之时已经成年,且并未实际形成抚养关系,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她将无权继承继父的遗产。继女仍然有权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各类遗产。最后,在具备继承权的前提下,继女将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夫妻共有财产的主体仅限于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夫妇,尚未形成婚姻关系的异性恋者,例如未婚同居者或是婚外同居者,以及因无效或撤销的婚姻而产生的夫妇,均无法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拥有人。夫妻共有财产,乃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并不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合法婚姻缔结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其中一方配偶去世或者离婚生效之日为止。夫妻共有财产的来源,主要来自于夫妻双方或单方所获得的财产,这其中既包括了夫妻通过辛勤工作所获得的财产,同时也涵盖了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专属财产的部分以及夫妻之间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则不在其列。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并且需要承担同样的义务。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尤其是当夫妻中的一方想要处置共同财产时,除非事先有特殊约定,否则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除了共同财产之外,其余的财产都应视为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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