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华律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泰州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化工企业有没特殊规定

江苏-泰州 2017-02-23 18:18 合同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化工企业辞退合同到期员工有没特殊规定

报告编号:NO.2017022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推荐答案
  • 咨询我

    周网龙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89658

    咨询电话:13815938968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有职业危害因素。经过诊断,有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回复于 2017.02.23 21:15

  • 咨询我

    刘睿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146782

    咨询电话:13813990202

    你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于 2017.02.23 18:36

  • 咨询我

    法律顾问团队

    帮助人数:1568144

    特殊工种相关政策如下
      塔吊司机架子工机械操作信号工客货电梯操作安全资料员卫生急救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含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爆破矿山通风(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编辑本段特繁工种工人退休问题
      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具体到你的情况: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工种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的。马尔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满8年),加上从事高温工作7年(需满9年)。合并换算后可以55岁退休。特繁工种工人退休规定一、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二、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记载不清、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
    三、对因转产、工作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四、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关闭、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
    五、办理职工退休,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申请条件: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繁工种工作时间:①累计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时间满10年;②累计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时间满9年;③累计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时间满8年。三、申报材料:①职工档案;②《企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职工登记表》;③《某某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申报审批表》;
    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中心审定的缴费情况证明;
    ⑤独生子女证;
    ⑥1996年以前获省以上劳动模范证书;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及企业任职聘书;科技成果奖证书等原始材料;
    ⑦申报退休职工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四、办理程序:全市特繁工种提前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季统一审批,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企业申报时间为职工达到特繁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的上一个季度末月5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企业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特繁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通知申报单位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作工种,起止时间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申报单位职工无异议的,提交主管局长审签后,市劳动保障局制作审批通知书,社会保险机构计发退休待遇。对不符合特繁工种提前退休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告诉不予批准的理由,复议权,诉材及期限。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于 2017.02.23 19:26

  • 咨询我

    法律顾问团队

    帮助人数:1568144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17.02.23 18:48

  • 蔡蕾

    帮助人数:36

    化工厂的工人可能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回复于 2017.02.24 12:53

  • 王庆康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532

    可以主张可补偿金,详情请致电

    回复于 2017.02.23 19:30

  • 继续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咨询助手提示访客:
    咨询者对其问题的描述非常详细,不同的律师给出了不同的解答,你可以重点关注其中的差异。 如果你不是太确定,请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问律师

推荐: 江苏律师 泰州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泰州合同纠纷律师

相关咨询
相关知识
  • 化工企业退休年龄规定

    退休政策07/24/2019 14:42:28更新

    国家在对于员工退休年龄方面是有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的,一般的员工都是在男方60周岁,女方在50周岁就可以了,如果是在化工企业工作的员工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 化工企业男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

    退休政策09/29/2019 22:40:36更新

    不同工种在达到退休的时候,所要求的退休年龄是不一样的,如果只是一般的男性员工在60周岁就可以办理了,如果是化工之类的职业,这个时候年龄是怎样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 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劳动监察机构07/16/2012 15:39:00更新

    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83]化生字第1434号......更多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劳动监察机构07/06/2012 15:42:00更新

    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发布文号:[83]化生字第1434号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更多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特殊工种单位没报怎么办

    01/04/2023 17:47:59更新

    如果是不给申报的话,可以向公司的领导反馈,或者找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馈进行解决,没有向人社局备案,这并不影响特殊工种的认定,凡符合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提出申报。关于特殊工种单位没报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退休政策05/28/2019 18:07:23更新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由于一些行业比较特殊,所以对于操作人员的要求也比较高,把这些人员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当然对于这些人员来说,退休的时间可能和其他人员不一样,那么特殊工种退休有哪些新的规定吗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热门律师推荐

热门文章

  • 五一法定带薪假是多少天

    五一法定带薪假是1天,即五月一日当天。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关于五一法定带薪假是多少天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航班取消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关于航班取消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是否有赔偿

    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吗,一般没有赔偿,但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公司每工作一年,能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获得一月工资的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则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关于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是否有赔偿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你是否也有一些疑问呢?想了解法律如何规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对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进行解答,以下的知识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贸易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进行进出口的贸易时,贸易公司与外商一般是需要签订贸易合同的,签订贸易合同有助于保障贸易行为的安全,防范风险的出现,那么贸易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如何认定欺诈行为?

    很多商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样的行为是会被处罚的,如何认定欺诈行为?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纠纷相关专题

猜你喜欢

法律聚焦

  • 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国家税收政策包括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的方面有哪些?小微企业如何贷款等相关问题,华律网小编将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了解。

  •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作为投资者投资者,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一种企业类型,它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那么,外资企业有哪些类型?外资企业的注册流程是什么?股东是国外的是否属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外资企业如何进行变更?外资企业如何设立分公司?外资企业分配利润具体怎么计算?外资企业的注销流程?这些大家想知道的关于外资企业的知识,华律网小编会在下文中全部解答,大家参考。

  •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两个以上的发起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叫做合伙企业,各发起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有哪些优缺点?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对合伙企业的规定是什么?合伙企业是法人吗?合伙企业的特征和分类是什么?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多少?合伙企业注册流程?合伙企业会缴纳所得税吗?这些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来做解答,供大家查阅。

  •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企业年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华律网小编为您讲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