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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公公的我们离婚后,孩子是否有继承权?

183 ******** 广东-东莞 2024-03-19 20:26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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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公公的我们离婚后,孩子是否有继承权?

报告编号:NO.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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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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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选取继承人继承,有放弃的签署放弃协议, 得到公证书,由被选定继承人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凭公证书办理继承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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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超过50万不满500万的部分,按照0.8%的收取,大概是三万元左右,但是各地公证处收费各有不同,可以咨询公证处。 【法律依据】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均由原本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 超过20万不满50万的部分,按1%收取; 超过50万不满500万的部分,按照0.8%的收取; 超过500万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1000万的部分,按0.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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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当事人没有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如果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注明由当事人继承的,除外)。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子女; 《婚姻法》 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过结婚证的,才是对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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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继承公证应该按20万的数字来算公证费,继承的股权是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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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办理:   放弃继承人、继承人申办公证时应提供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放弃继承人、继承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或隐瞒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申办公证的放弃继承人、继承人自行承担,公证处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当事人领取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去办理领取遗产的手续,如遗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财产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如不及时领取遗产,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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