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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 离婚

北京-海淀区 2009-09-19 21:53 债权债务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律师好,我有一事请教。多年前,我借给我妹妹妹夫14万元,是直接划账到我妹夫弟弟的公司账上的,我有银行转账记录,没有收据。后来他们把这钱和他们家的存款都借给了妹夫的弟弟(开工厂),也没有收据。几年来,我一直在催要这笔钱,可他们一直未还,理由是工厂亏损还不起,去年妹夫的弟弟给我补了借条,写明欠我14万。可是最近妹妹要和妹夫离婚,因为妹夫吸毒,屡教不改,只是妹夫在找各种理由不同意离婚,而且他们的钱都借给妹夫家人了,也没留欠条之类的。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民政局和法院估计都不好办理离婚的财产分割,那妹妹该怎么办呢?和吸毒的人离婚是不是一定能判离?还有我的这笔欠债是应该要求我妹妹他们离婚分割财产时一并归还呢?还是应该直接让妹夫的弟弟还?我想让他们分割财产时先还债(他们有房产,应该没现金了,都被妹夫吸光了),可我没有妹妹家借款的证明,估计我妹夫不会出,让我妹妹补一个有效力吗?这件事其实妹夫家人都知道,也从没否认过,可一旦上了法庭,也许他们家就会不认可了。如果我直接和妹夫的弟弟要,没有了这份亲戚关系,更要不回来了。所以,请帮我拿个主意,万分感A

报告编号:NO.200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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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夫妻债务如有分割,达不成协议的,首先需要确定债务的性质,也就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确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才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分担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经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第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第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第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第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第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第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第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第九,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第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除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十一,其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其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照顾子女抚养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照顾方少分债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离婚债务如何分割并不影响债权人对债权的享有。因此夫妻双方或者法院判决离婚债务如何分割之后,不能将离婚债务已经分割,由另一方对债务负责作为反对债权人请求偿还债权的理由。避免发生此事的方法,就是在离婚债务分割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即一方不偿还债务的,债务权人也无法请求你偿还不属于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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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看到,夫妻债务有对内和对外两个不同的关系,即在夫妻内部借债一方会和配偶之间产生夫妻债务性质之争,在夫妻外部同样会在债权人与借债的夫妻之间产生债务性质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外部关系作了明确,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虽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该规定与婚姻法并不矛盾,即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除外条款,如果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本质特征的,非借债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证明,男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比例要远高于女性,为满足不良嗜好,通过对外借款方式筹集巨额资金。如一味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机械地将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对配偶一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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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事情,做不做,如何做,不管法律是禁止还是鼓励,决定权都在你自身,比如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知道杀人是犯罪的,但是你杀不杀人主要还是你个人决定的。在某些一般民众没有清晰法律认识的问题上,如果当事人可以稍微理智的思考一下的话,其实就可以明白。 现在回答你的问题,如何离婚,和妻子离婚协议如何约定是你们自己的事情,只要民政局不提异议就行。但是你之前欠的债务以后债权人仍然可以把你和其妻子一起起诉,法院如何判决,要看欠钱的性质、用途等等,但是有抵押的债务用处理抵押物的所得偿还是一定的。 所以,建议你聘请律师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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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3504902

  • 以下夫妻生活中的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一) 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 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四)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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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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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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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银行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在贷款时,银行与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贷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二人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银行知道该约定的,一方贷款属于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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