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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财产

136 ******** 贵州-黔东南 2012-09-12 07:47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与女方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然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女儿。双方无共同债务。
我与女方结婚以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结婚三年来,生活无幸福可言。近两年来,我与女方的工资各自分配,共同生活费用等各自出一半,各自赶自己的人情事务。由于我工资低,又要还房贷,女方没有念夫妻之情帮我一把,有钱也只借给别人,我只有向别人去借钱维持这不是家的家用。同时,女方抛弃老人和小孩,刚结婚不久,她就要求我与我的父母分家,怕我家人影响和打扰女方的生活;我的父亲生病,女方是不去看望,甚至电话也不打去问候。所以,女方一般是不会和我到乡下去看望老人的,节假日也是如此,就只有我与未满三岁的女儿到乡下去陪陪老人。之前,女方也曾多次提出离婚,有两次争吵她还动用了菜刀和剪刀,险些伤了我。更有甚的是每次吵架后,女方就离家出走,彻夜不归。有一次,女方几天不回家,我就带着女儿在街上找到了女方,女方却无视母女之情,看着女儿哭着要妈妈也不抱一下自己的女儿,硬是抛下我和共同的女儿扬长而去。本年8月底,我的父亲脑梗塞住院好几天,现一直还在医院躺着,女方知晓后都未曾谋面或打电话问候我的父亲。女儿由我亲自照看,女方却也一律不问不管。如此狠毒的媳妇,我是受够了!女方这种不管小孩的死活,不顾家庭的行为,对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在精神上对我和婚后的女儿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房子是我婚前按揭所买,婚后一直是我还房贷,现已还了4年9个月,还有5年多才还清。领结婚证后,女方家里给我们装修房子用了5万元作为嫁妆。婚前女方开彩礼15000元,服装3000元,共18000元。家里一切家用电器,家具等为我自己所买。

请问:这事由法院能判离婚吗?离婚后,我是不是要赔女方装修费5万元?三年来,女方大约能分到的房子多少?

报告编号:NO.2012091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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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复杂的子女抚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12.09.12 08:17

  • 陆德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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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也有离婚的意愿,法院肯定判决离。如果女方没有证据证明装修费的事,她无权主张,房屋归你所有,但你要补偿你们婚姻期间所付按揭价值的一半给她。

    回复于 2012.09.13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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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外遇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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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分割,且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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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则按协议来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如一方没有法定过错,则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不会判离。如果判离,在婚后取得的财产方面:存款,车和房子不管是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抚养权方面,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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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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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你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十九条的情况出现的话,那么就适用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房子是你丈夫婚前买的,那么就归他所有。因为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需要双方协议分割的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是第十七条规定的那些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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